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昆山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家和省、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昆山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宏观引导、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绩效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昆山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可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前资助、后补助(创新券)和奖励类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创新券)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兑现创新券)的项目。奖励类项目是指对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等单位发放奖金的项目。
(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三章各方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衔接国家、省、苏州科技计划,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和进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建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开发和运维;
(五)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六)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区镇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级有关部门等,主要职责有:
(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市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承担其管理范围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六)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五)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或专业评审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全过程管理
第一节 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编制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
第十三条 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市科技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节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市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市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节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 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应合理分组、随机选择市科技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重点项目增加现场答辩或现场考察环节。
第二十二条 健全市科技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和现场答辩(现场考察)抽查结果,拟定市科技项目立项名单和资金拨付方案,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发文下达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和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四节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市科技局根据需要抽取部分项目报送年度实施进展。市科技局对重点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合同书开展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如发生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调整,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报备。实施期限最长延期一年,报备文件可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后补助项目一般不予延期。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抽查和中期检查。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节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中的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应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开展。创新券和奖励类项目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技局适时对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组织工作予以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材料。市科技局对重点项目在组织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一般项目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有关明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可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专家组。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第三十七条 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做“通过验收”结论。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八条 除后补助项目外,项目合同期满,未完成全部合同约定任务,但满足完成三分之二以上任务和考核指标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补助项目除外),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8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发现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的,市科技局根据《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1-3年申报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严重失信的,永久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区镇财政共同支持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后补助(创新券)项目和奖励类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技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按照项目情况对结余资金或全部资金予以收回。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监督检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加大项目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完善信息公开方式,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反馈项目全过程状态和结果信息。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五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对评审咨询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五十三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进行全过程信用记录和等级评价,其结果运用到相关管理决策中。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昆科字〔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