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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

昆政办发〔2021〕140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引导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缓解我市人才科创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整合设立昆山市综合风险池。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绩效,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风险池通过政金合作等方式,由财政部门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制造业、农业、环保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  综合风险池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营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章  综合风险池设立

        第四条  综合风险池总规模10亿元,由市财政局牵头设立,来源主要包括:整合现有政金合作产品资金池;现有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调剂安排;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资金池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上级财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他来源。

        第五条  综合风险池按支持领域、行业分别设立若干专项子产品(以下简称“子产品”)。同一领域或行业综合风险池原则上支持设立一个子产品。

        (一)整合存量。整合“昆科贷”(人才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小微贷”(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贷款资金池)、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苏微贷”、“昆绿贷”(绿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昆园保”、“昆台融”、“昆贸贷”、“昆链贷”、“昆农贷”等统一纳入综合风险池管理。

        (二)安排增量。根据全市经济工作重点,综合风险池新增设立重点领域、行业专项子产品。市相关部门可根据职能和需求提出新设子产品方案,经批准后设立。新设子产品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目标、规模、支持领域、运作方式和管理要求等。

第三章  综合风险池管理

        第六条  综合风险池工作要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重点支持信用贷款方式和“首贷”企业。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设立风险池子产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子产品的支持对象、业务规模、运作方式、考核奖惩和绩效目标等。市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风险池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或准入标准,并动态调整。

        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综合风险池管理人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风险池子产品合作金融机构。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具有服务支持对象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实行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十条  风险池子产品支持的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须显著低于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可参照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的方式确定。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风险池子产品由综合风险池提供增信支持,融资方式原则上鼓励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方式。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子产品特点,适当追加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方式。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合理控制综合风险池引导贷款投放的放大倍数,原则上不超过总规模的15倍,对风险池项下各子产品的投放额度统筹安排。各合作银行按协议要求组织信贷投放。

        第十三条  风险池子产品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视子产品运作效果,由市财政局商市相关部门确定延续、调整或取消。

        第十四条  风险池子产品通过“昆山金融超市”等实行信息化管理,线上实现合作金融机构与支持对象的双向选择,线下由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通过协议委托昆山市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综合风险池管理人。管理人设立综合风险池专户,实施运营管理,并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等。市财政局根据其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综合风险池、合作金融机构共担贷款风险。对风险池子产品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综合风险池可对该贷款部分本金提供补偿,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未偿还本金的80%。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控制,当风险池子产品累计补偿总额达到规定的代偿限额(比例)时,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查明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追偿,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的,可申请补偿。合作银行应于每个半年度的前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提交代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风险补偿申请书、贷款合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法院立案通知书等。

        第十九条  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后,出具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召开代偿会审会,组织对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开展审核。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通知综合风险池管理人向银行划拨补偿资金。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综合风险池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金融机构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需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下列情形,综合风险池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入池备案,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三)贷款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四)其他未按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  综合风险池开展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继续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补偿比例返还综合风险池。若合作银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不良贷款,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意,处置回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综合风险池。合作金融机构对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可按规定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贷款核销后,合作金融机构追偿回来的资金,按比例返还综合风险池。

第五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综合风险池实施联席会议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委台办、人民银行昆山支行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风险池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综合风险池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并将联席会议会商结果形成纪要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制定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风险补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设立风险池子产品,制定风险池子产品实施细则;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综合风险池的年度审计、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负责综合风险池运营日常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部门职责:根据需要提出设立风险池子产品的建议;拟定风险池子产品的实施细则,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相关风险池子产品的推进管理,根据需要建立风险池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配合市财政局对风险池子产品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职责: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对接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信贷效率,及时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相关部门报备相关贷款信息;防范信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向管理人定期报送相关贷款信息及台账,配合管理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接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综合风险池日常管理,对风险池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负责资金拨付;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约束机制,保障风险池资金安全;对“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负责贷后跟踪管理、风险代偿和损失核查,督促合作银行履行合作协议;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满足流动性前提下,对闲置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提高资金收益;每季度、年度向市财政局提交综合风险池运行和财务情况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制定综合风险池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信贷投放量、服务企业数量、贷款利率、风险补偿以及合作银行履约情况等。

        第三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提高或降低合作子产品规模,并调整风险池资金在各合作金融机构的存放额度,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合作银行,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限制新产品的参与,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一条  综合风险池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市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综合风险池与国家、省级合作开展风险池子产品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现行综合风险池子产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发〔2018〕17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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