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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园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细则

昆金融办〔2021〕12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21〕14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改善昆山优质企业的融资环境,特设立“昆园保”资金池,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昆园保”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的优质企业,支持对象如下:

        1.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瞪羚计划入库企业、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2. 头雁人才(团队)、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专家、江苏省双创人才、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昆山双创人才等各级各类双创人才企业;

        3. 经人才办主任会议确定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落户企业;

        第三条  “昆园保”支持的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应在1年(含)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

        3.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不属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行业;

        4. 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上年度或当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10亿元;

        6. 不能为批发、零售等贸易企业。

        第四条  “昆园保”支持对象采用名单制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准入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昆园保”纳入我市综合风险池统一管理,“昆园保”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托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

第六条  在昆山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可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综合风险池工作会议讨论同意后,成为合作银行。管理人定期评估、考核合作银行业务完成情况,对考核未达标的银行可要求其退出合作。


第四章  资金额度及运作方式

        第七条  “昆园保”资金池总金额5000万元,初始资金金额2000万元,合作银行可在放大倍数不高于15倍的金额范围内发放“昆园保”授信业务。

        第八条  “昆园保”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授信风险由“昆园保”资金池、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共同承担。

        第九条  授信实行固定的风险补偿比例,担保费费率根据企业授信敞口金额确定,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授信敞口金额(万元)

风险补偿比例(%)
担保费费率
昆园保
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
1000(含)~3000(含)
30
20
50
不高于1.2%

        第十条  “昆园保”授信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贷款、本外币信用证、银票、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等。贷款利率不超过当期LPR+80个基点,授信周期为6—36个月。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与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分别完成尽职调查及审批流程后,向管理公司进行授信额度备案,备案成功后可在备案敞口额度内自主决定授信的发放,合作银行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因合作银行内部操作问题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不良授信的,“昆园保”资金池、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管理公司。

        1. 企业不按期支付授信利息;

        2. 企业授信出现逾期;

        3. 合作银行认为企业不能正常归还授信;

        4. 合作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昆园保”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授信本金实际损失=经批准的授信本金-追偿收回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对履约保险、抵押、质押等资产处置款)-已还授信本金-保险赔偿款。

        第十四条  获得“昆园保”授信的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授信的(包括合作银行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由合作银行及时启动代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追偿,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的,可申请补偿。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尽职,资金池不予代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市相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平台上进行入池备案,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三)贷款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四)其他未按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确实无法偿还授信,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应向合作银行履行快速代偿义务。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根据代偿申请材料,认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并完成代偿。

        第十七条  逾期授信代偿后,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程序终结后,合作银行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管理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授信所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市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经管理公司确认后,由合作银行拨至综合风险池专户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管理公司设立不良授信台账,记录不良授信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授信逾期率(=单个合作银行“昆园保”逾期授信余额/单个合作银行“昆园保”备案余额)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整体授信逾期率(=全部合作银行“昆园保”逾期授信余额/全部合作银行“昆园保”备案余额)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对于存量授信业务,各方按合同承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银行贷款总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年度贷款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贷款总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授信的追偿。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联合市金融办对“昆园保”合作事宜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金池业务贷款客户情况、发放贷款规模、担保情况、风险补偿、收回补偿、贷款损失等进行年度审核,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发生“昆园保”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申请“昆园保”等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及我市出台的其他金融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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