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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2〕79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昆山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高水平构建数字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体系,重塑经济空间布局和竞合格局,加快知识、技术与产业融合,围绕做强产业链条、做大产业集群、做优产业生态,全力以赴建设新城市、培育新产业、布局新赛道,经研究决定,设立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镇财政根据产业转型和创新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提升产业集群策源能力、增强产业集群竞争优势、扩大产业创新集群人才供给等方面。在符合上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省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各区镇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财政部门与各区镇、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协同管理专项资金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镇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推荐与初审;区镇专项资金预算的安排与拨付;参与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相关重点项目库,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实施细则(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跟踪监管、项目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

        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受理初审;负责“昆如意”企业服务枢纽平台(人才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参与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信息;配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整合行政资源,优化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通过贴息、补助、奖励、“拨改投”、 “拨改基”等手段,顺应市场规律,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做大做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重点、精准高效。围绕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特色,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集聚发展、现有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培育壮大,研究确定不同支持环节和方式,分类施策,分项支持,提高政策的精准度和靶向性。

        (三)依法依规、注重绩效。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依法监管。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不同类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标准和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主要包括:项目补助、定额补助、专项奖励、风险补偿、财政贴息、保费补贴、股权投资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昆山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在昆山市税务部门依法登记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单位。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重点,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提升产业集群策源能力、增强产业集群竞争优势、扩大产业创新集群人才供给三大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分批申报、分批兑付”以及“免申即享”的兑付方式。每年年初,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分批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对象、项目要求、资助标准、申报材料、项目期限等内容。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企业项目经所在地区管委会(镇政府)相关部门初审后推荐申报。项目申报-评审通过“昆如意”企业服务枢纽平台(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兑付全流程一网通办。实施“免申即享”项目一般在每年一季度、二季度完成,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免申即享”项目清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公示后兑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和审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公示:项目公示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在“昆如意”企业服务枢纽平台(人才管理服务平台)以及昆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内容为经评审后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一般为 7 天。项目评审、公示工作一般应在每年 11 月前完成。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将确定后的拟支持项目和资金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同时按有关财政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业务、账务处理。对于同一功能分类项下的专项调剂,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调剂。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余管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经费有结余,或安排的资助项目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收回。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费决算,剩余资金按规定退回。企业未按规定退回专项资金的,不得再申报各项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资金申报、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凡发现在项目申报及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昆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按计划开展审计监督。各区管委会(镇政府)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资金由相应区(镇)承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专项资金同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市财政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市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前项目未执行完毕的按原规定落实后续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期限3年。本办法由昆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