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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育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昆科规〔2022〕1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昆育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昆育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升全市科技招商工作水平,改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融资环境,打通企业融资“最先一公里”,提高“首贷”支持力度,引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足、市场前景广的科技招商项目,将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扶持措施覆盖企业生长全周期,依据《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21〕1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昆育融”主要支持在昆山注册成立的科技人才项目、科技产业项目和创新平台项目承担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授信业务,并对授信业务产生的风险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三条 “昆育融”支持的企业需在昆山注册成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为昆山市级及以上双创人才企业;

        3.企业为当年度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上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4.企业符合所在区镇科技招商产业方向,其主导产品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具有新颖性,实缴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且取得所在区镇推荐文件。

        第四条 “昆育融”支持对象采用动态名单制管理,由管理人根据市科技局推荐名单,纳入“昆育融”支持企业名单。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昆育融”纳入市综合风险池统一管理,相关规定按《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21〕140号)执行。 “昆育融”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托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

        第六条 职责分工。市科技局主要承担“昆育融”资金池政策制定与修订工作,以及入池企业名单的推荐及维护;市财政局承担资金池出资、年度审计以及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各区镇相关部门负责入池企业的初筛及推荐,协助融资机构、担保/保险机构尽调等工作;资金池管理人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合作机构推荐及相关数据信息提供;合作融资机构、担保/保险机构承担项目推进及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优先支持苏州大市范围设立的国有背景的非银金融机构(含地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机构)成为合作机构。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可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合作机构。金融机构可自行选择担保、保险机构分担风险。担保/保险机构范围为江苏省内国有背景的担保及再担保公司、注册在昆山的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管理人定期评估、考核合作的国有背景的非银机构业务完成情况,对考核未达标的机构可要求其退出合作。

        第四章 资金额度及运作方式

        第八条 “昆育融”资金池首期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区镇两级财政。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可在放大倍数不高于15 倍的金额范围内发放“昆育融”授信业务。

        第九条 “昆育融”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授信风险由“昆育融”资金池、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国有担保/保险机构共同承担。单户企业可享受的融资额度不高于1500万元。

        第十条 “昆育融”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补偿比例,担保费费率根据企业授信敞口金额确定,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个融资机构授信敞口金额
风险补偿比例(%)
担保/保险费率
资金池
国有非银融资机构
担保/保险机构
≤500万
70
10
20
不高于1.0%

≤1000万,>500万

60
20
20

≤1500万,>1000万

50
30
20


        担保比例在不高于20%的范围内,可由放款机构与担保机构视情况另行协商。不选择担保/保险机构的融资项目,对应补偿比例由国有非银融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昆育融”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融资租赁(含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厂商租赁等)、小额贷款、保理(含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等。融资综合费率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综合费率,授信周期为6—36个月。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国有非银融资机构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完成尽职调查及审批流程后,担保/保险机构见单即保,国有非银融资机构自主决定授信发放,并向管理人进行备案。因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内部操作问题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不良授信的,市风险补偿资金、担保/保险机构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管理人。

        1.     企业不按期支付授信利息/租金;

        2.     企业授信出现逾期;

        3.     国有非银融资机构认为企业不能正常归还授信;

        4.     国有非银融资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昆育融”融资款利息损失由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全额承担,融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授信本金实际损失=经批准的放款本金-追偿收回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对履约保险、抵押、质押等资产处置款)-已还授信本金-保险赔偿款。

        第十五条 获得“昆育融”授信的企业因自身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授信的(包括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在融资放款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由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及时启动代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国有非银融资机构按照协议投放的融资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追偿,向法院提起融资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可向资金池管理人申请代偿。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尽职,资金池不予代偿:

        1.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融资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融资款;

        2.相关融资业务未在“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入池备案,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3.融资款逾期后,国有非银融资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融资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4.其他未按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融资款。

        第十七条 融资企业确实无法偿还授信,担保/保险机构应向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履行快速代偿义务。担保/保险机构根据代偿申请材料,认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并完成代偿。

        第十八条 逾期授信代偿后,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和担保/保险机构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程序终结后,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管理人备案。

        第十九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管理人。

        第二十条 国有非银融资机构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授信所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市风险补偿资金、担保/保险机构与国有非银融资机构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经管理人确认后,由国有非银融资机构拨至综合风险池专户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设立不良授信台账,记录不良授信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当单个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年度融资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该国有非银融资机构融资总额的5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机构项下融资业务。年度融资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融资总额的5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国有非银融资机构项下融资业务。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应加强自查整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三条 国有非银融资机构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管理人同意,国有非银融资机构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授信的追偿。对事后收回的融资款,应根据本细则第八条按比例进行分配,属于“昆育融”部分应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综合风险池专户。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取消其申请“昆育融”等我市出台的各类金融扶持政策及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国有非银融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及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

        附件:“昆育融”入库企业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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