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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昆金融办〔2022〕12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业发展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经研究,现将《昆山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昆山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昆山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业发展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水平,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 号)《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 号)《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4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引进、培育和壮大金融相关企业,重点支持在昆山注册设立并依法经营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私募股权投资、绿色金融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本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四条 落实苏州市《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 号)政策要求,执行相关奖励。

        第五条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新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实收资本 2 亿元以下的,给予落户奖励 500 万元;实收资本 2 亿元(含)~5 亿元的,给予落户奖励 800 万元;实收资本 5 亿元(含)~10 亿元的,给予落户奖励10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0 亿元(含)的,给予落户奖励 2000 万元。对实收资本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万元奖励,单一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企业通过增资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条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批准或备案,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实收资本的 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该类机构应为直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拥有独立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成本独立核算且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设立的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

        第七条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200 万元;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分公司),银行一级支行及以上、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管辖的业务中心、运营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50 万元。原有机构升格为一级分支机构的,参照新注册设立给予奖励。

        第八条 单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一家及以上企业,投资规模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有返投要求的,应扣除返投比例规定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 1 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按其投资规模 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本意见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在发改委备案。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昆山。

        第九条 对登记注册、纳税在我市的参保绿色保险的企业,区镇按照保费 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度内最高补贴 5 万元。本政策所指绿色保险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环境保护责任险。对登记注册、纳税在我市的发行绿色债券的主体,按照绿色债券实际发行金额的 0.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以上申报奖励的企业有财政或国资资金参与的,在兑现奖励时需剔除财政或国资资金出资部分。

        第十一条 落户奖励分 5 年兑付,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应承诺 5 年内不迁离昆山,若提前迁离昆山,剩余奖励资金不再兑付。

        第十二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型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可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符合省、苏州相关政策措施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本政策,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停止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执行期与《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 号)一致。政策所涉及资金,除参保绿色保险补贴明确由区镇承担外,其他条款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按照 5:5 比例承担。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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