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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现代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实施细则

昆办发字〔2022〕10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昆山市级,高质量发展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贸流通业生态圈,鼓励商贸流通业企业加快发展,为商贸流通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贸流通业企业,主要是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

        第三条 按照加快商务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步伐,有效拓市场、促消费、调结构、稳增长的思路,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商贸流通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商贸流通业企业扶持评定工作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实行按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对象范围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市、且在本市依法纳税的商贸流通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 申请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支持消费市场提档升级

        1. 鼓励在昆新设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独立法人。对上年度新设立并纳入统计的年销售额 6000 万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销售额总量 0.4%的奖励;年销售额 1500 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销售额总量 0.5%的奖励;年销售额 600 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业或住宿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销售额总量 2%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2. 鼓励在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做大做强。对已纳入统计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 3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2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 0.1%的奖励;年销售额 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1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 0.15%的奖励;年销售额 100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 0.2%的奖励。对已纳入统计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 1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20%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 0.2%的经营奖励;年销售额 5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15%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 0.3%的经营奖励;年销售额 50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10%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 0.4%的经营奖励。年销售额 600 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业或住宿业企业上年度增长率超过 15%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 1%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 鼓励夜市争创品牌。对于被认定为“苏州品牌夜市”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对于被认定为“昆山品牌夜市”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促进内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

        4. 鼓励商业载体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示范步行街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20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商场称号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

        5. 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获评“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苏州老字号”荣誉称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老字号企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举办的展会,给予展位费用 8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 3 万元。

        6. 推动流通体系建设。对企业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冷链配送设施设备,给予实际建设投资(不含基建)最高 5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

        7. 大力招引品牌首店。

        (1)支持品牌首店企业落户。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昆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全球(或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江苏首店、苏州首店的,给予首店租金和装修费用补助,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装修投入 40%,租金补助第一年 50%、第二年 30%、第三年 20%,当年度两者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昆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江苏首店、苏州首店的,给予首店租金和装修费用补助,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装修成本 40%,租金补助第一年 30%、第二年 20%、第三年 10%,当年度两者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持。

        (2)支持商业载体加大首店招引。对引进上述首店,并与商业综合体、街区等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照国际知名品牌全球(或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江苏首店、苏州首店,每家分别给予商业综合体、街区 6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按照国内知名品牌江苏首店、苏州首店,每家分别给予商业综合体、街区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单个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8. 鼓励市场化运营主体举办、承办经贸类展会。对在我市举办、承办原创类展览的昆山会展企业给予奖励,按展会实际核准展位规模分档达到 400 个、600 个、800 个,分别给予 500 元/展位、600 元/展位、700 元/展位的补助,对于特装展位占 50%以上的会展,按每个展位提高 50 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9. 支持引进举办市场化的经贸类展览。对引进在本市外已成功举办 3 届以上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展览项目,按照在昆办展规模展位数达到 400 个以上的,给予承办企业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的奖励。由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承办的展会,或经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国际知名展览公司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承办企业 10 万元奖励。

        10. 鼓励引入知名企业参展。展会承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 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参展,奖励 1000 元/家。

        第十条 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11. 鼓励示范创建。电子商务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奖励。

        12. 培育重点企业。鼓励成长型和规模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100 亿元,并当年实现正增长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超100 亿元,同比增幅 20%以上的(含)额外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同比增幅 50%以上的(含)额外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13. 发展直播电商。支持企业加强直播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利用短视频、线上直播进行行业、企业和品牌宣传,带动线上销售,营造多元化直播应用场景。对企业新建直播间按照当年度综合投入的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明确受助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按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年度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三条 企业可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细则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企业及项目名单由市商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下属区(镇)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财政按 1:1 比例承担,一次性统筹兑付给申报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本政策,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商务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