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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昆政规〔2022〕5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昆山市级,高质量发展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27 日


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我市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引导和鼓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昆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昆山市市长质量奖是昆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者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为昆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第四条 鼓励国家、江苏省、苏州市重点发展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申报昆山市市长质量奖。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专家评议、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为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推进我市经济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国家和各地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按照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要求进行,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昆山市市长质量奖”和“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两个奖项,有效期 5 年。昆山市市长质量奖每年产生不超过 2 个,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产生不超过 3 个。

        另设立“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奖”,该名额数量不限,有效期 5 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定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批准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聘请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组成人员;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公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区镇、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昆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3 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近 3 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规模以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经评定委员会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申报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或“苏州市市长质量奖”,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应当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一)每年度评定前,由评定办公室印发工作文件,并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申报组织所在地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公室。

        (三)评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

        (四)评定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名单。

        (五)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做现场陈述,并接受问询,进行答辩。

        (六)评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七)评定办公室汇总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报评定委员会审议。

        (八)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 7 天。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定办公室进行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组织。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符合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奖申报条件的组织,经申报后直接获评,无需评审。

        第五章 奖励和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激励,颁发证书奖牌,并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复评再次获得昆山市市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奖牌,不授予奖金。

        市政府对获得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予以激励,颁发证书奖牌,并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获得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奖牌,不授予奖金。

        市政府对获得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奖牌,不再进行奖励。

        市政府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对获得上级质量奖项的组织予以激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奖、各级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按就高补差原则实施,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投入。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经费和评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获奖组织,经核实后由评定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开,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办公室报告:

        (一)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

        (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四)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者被海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员会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连续两次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评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及时报送评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 5 年的获奖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申请复评。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评定办公室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昆山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奖)、昆山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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