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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

昆商〔2023〕6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昆山市级,高质量发展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商务局、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研究,现将《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商务局

昆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28日

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 号),支持重大项目落户,促进外资提质增效,进一步推动外资企业多途径加大投资、增资扩产,加快创新产业集群集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昆山市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市、且在本市依法纳税、正常运营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本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企业自愿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重大项目落户鼓励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来我市投资。对当年度《财富》公布的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控股的新设产业项目(不含居住及商业地产、建筑业、公共事业、金融、国资项目等),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超 1000 万美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当年度《财富》公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投资控股的新设注册内资 1 亿元以上产业项目(不含居住及商业地产、建筑业、公共事业、金融、国资项目等),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内资超 5000 万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当年度注册外资 3000 万美元以上的新设产业项目(不含居住及商业地产、建筑业、公共事业、金融、国资项目等),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超 500 万美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在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促进外资提质增效,进一步推动外资企业通过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多途径加大投资、增资扩产。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已落户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居住及商业地产类),增加注册外资 2000万美元以上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的,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按实际到账每 1000 万美元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800 万。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六条 本市原有企业(申报主体)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型奖励。

        第七条 本细则各条款之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八条 企业(申报主体)可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细则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申报主体)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必须在本市持续经营 5 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十条 企业(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本政策,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取消其企业(申报主体)申报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主体)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按照《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22〕7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政策所涉及资金,除认定类奖补资金外,由市、区(镇)两级财政按照 5:5 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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