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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宅实施细则

昆政办发〔2023〕14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宅实施细则

        为满足人才购房需求,更好推进宜居昆山建设,吸引更多人才扎根昆山创新创业,积极打造人才创新高地和产业创新集群,根据《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昆办发〔2020〕55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

        本细则规定的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宅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符合《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昆办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的A至D类人才,或在昆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12个月的本科及以上人才,且以家庭为单位(含未成年子女)在昆山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申请人或其家庭通过买卖、析产、赠与、继承等方式转移名下房产的,需自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人才优先购买资格。

        申请人及家庭在本市通过人才优先购买政策仅可购买1套商品住宅。

        二、资格认定。

        申请人通过昆如意人才管理服务平台申报人才资格认定,资格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申请。

        三、房源提供。

        开发企业应在申请预售许可前,电脑随机抽取不少于当期预售许可建筑面积30%的房源作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宅房源。

        四、购房流程

        1.房源公示。开发企业应制定完善的预售方案,明确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宅房源及人才优先购买集中认购期(不少于2天),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在售楼处现场及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2.资格审核。申请人在集中认购期内,要将相关购房材料提交至开发企业指定地点。开发企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提交购房资格审核,开发企业将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在售楼处现场及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申请人具备优先购买资格。

        3.选房规则。开发企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并在销售现场及公众号上进行公示。申请人根据选房顺序依次选购住房。

        开发企业应将选房结果及购房人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住建局备案,并在售楼处现场及公众号上公示选房结果。

        集中选房后,开发企业可对外公开销售剩余房源(含非优先购买房源)。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申请人未选到优先购买房源的,可与其他意向购买人共同参与剩余房源选购。

        五、其他规定

        1.申请人通过瞒报、虚报等方式骗取人才优先购买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昆人才优先购买资格;已网签的予以撤销网签;已办理不动产证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人在合同网签备案后要求退房的,不得在本市再次享受人才优先购买资格。

        3.未能进入到选房环节或者选房期间放弃选房的申请人,在资格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其它项目的人才优先购买。

        4.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宅实行实名制,须人才本人购买,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2年方可转让。

        5.开发企业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协助申请人伪造材料等骗取人才优先购买资格的,暂停网签及下批次预售申请,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优先购买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城市更新作贡献的项目不作为人才优先购买房源。

        8.本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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