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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23〕14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产业人才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人才创新高地和产业创新集群,有力支撑昆山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县域示范,根据《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34 号)、《昆山人才科创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昆办发〔2022〕67 号)、《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 号)和《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遵循“高端引领、择优资助、引育并举、以用为本、重求实效、确保质量”的原则,主要根据昆山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大力引进、扶持一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管理能力、创新水平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育人才,为昆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教育人才保障。

        第二条 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由中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会同昆山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校(单位)负责对高层次教育人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自主培养两大类。

        第四条 根据昆山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着力面向全球,从昆山市范围以外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或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教育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教学和科研能力较强,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分为 A、B、C、D、E 五类,分别指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A 类:领军人才,采取直接认定制,认定标准如下:

        1.国家教学名师;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4.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5.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6.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B 类:专家人才,采取直接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认定标准与参评条件如下:

        1.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3.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4.省级名师工作室领衔者(需评审);

        5.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

        6.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

        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C 类:紧缺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

        1.省特级教师;

        2.省教学名师;

        3.省优秀班主任、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

        4.具有正高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人才;

        5.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6.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四)D 类:拔尖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

        1.45 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名教师、名校长;

        2.45 周岁以下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3.40 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全国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省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或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奖者;

        4.35 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5.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 35 周岁以下,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博士;

        6.40 周岁以下的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指职业技能大赛国赛一等奖教练、省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奖者、在校企合作中成效显著且本人取得 1 项专利以上的“双师型”教师,以及引进的学科奥赛教练);

        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五)E 类:骨干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

        1.45 周岁以下的省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地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2.45 周岁以下的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地市级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3.40 周岁以下的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4.35 周岁以下的教学基本功大赛地市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5.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自主培养的高层次教育人才类别、认定及评审条件与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的类别、认定及评审条件一致(不含 E 类骨干人才)。自主培养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德才表现、专业方向、研究兴趣、影响力、知名度和发展潜力、学科建设契合度等。经考察拟引进的,形成综合材料报市教育局。

        第七条 市教育局发布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相关事项。对受理的申报事项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单位考察、专家评审、教育教学业绩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教育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引进人才所需编制,在教育事业总编制内统筹解决。经教育、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和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引进的 A、B、C、D、E 类高层次教育人才分别给予 250 万元、15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条 对培养的高层次教育人才给予补贴:

        1.给予 A 类人才 12 万元/年补贴,补助期 3 年;

        2.给予 B 类人才 10 万元/年补贴,补助期 3 年;

        3.给予 C 类人才 7 万元/年补贴,补助期 3 年(仅限以第四条C 类人才第 1 项条件作为评审条件通过的);

        4.给予 D 类人才一次性 2 万元补贴(仅限以第四条 D 类人才第 1 项条件作为评审条件通过的)。

        第十一条 支持青年储备人才引进,对经市教育局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著名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给予与引进的E 类人才同等的安家补贴。引进的 A、B、C、D 类高层次教育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昆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目录》的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依据苏州市对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相关政策落实待遇。入选姑苏教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的,按《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相关条文执行。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承担。对引进的 A、B、C、D、E 类高层次教育人才及著名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其补贴资金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等额拨付。对自主培养的 A、B、C、D 类高层次教育人才,其补贴资金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拨付。

        第十三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仅认定一次,安家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自主培养的教育人才,由本人向用人单位递交考核申请和材料,由市教育局考核认定,同层次不重复认定。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补贴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各类教育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各类人才首聘服务期至少为五年。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定期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人才离职、退休或存在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停止拨付相关补贴资助。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人才称号及补贴资助,依据实际情况终止拨付或追缴资助资金。

        (一)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师德违规行为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十六条 引进的教育人才人事工资关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昆山开放大学、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经市教育局批准同意,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引进或自主培养的教育人才,可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试行 3 年。原《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政发〔2018〕13 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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