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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23〕15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产业人才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人才创新高地和产业创新集群,有力支撑昆山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县域示范,根据《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35号)《昆山人才科创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昆办发〔2022〕67号)《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号)和《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着眼于昆山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努力把优秀人才集聚到“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工作目标上来,构筑昆山医疗卫生人才高地。

        第二条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由中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会同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分层培养两大类。引进人才分为高层次柔性人才、特聘团队、特聘人才(分A、B、C、D四类)、青年储备人才;分层培养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人才引进类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科研诚信,自觉践行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科学家精神。引进人才须为近一年内从昆山市范围以外引进,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2年,其中特聘团队、特聘人才、青年储备人才须全职全时来昆山市工作。

        第五条 高层次柔性人才。鼓励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以临床服务、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须与人才签订以提升人才与学科建设为主、目标任务须量化、易考核的协议。高层次柔性人才分柔性人才团队和柔性人才个人。

        (一)高层次柔性人才团队

        1.引进团队分A、B、C三类:A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医大师,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五位或为国家医学中心。B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中华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任职(含候任),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十位。C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任职(含候任),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二十位(专科排名参考上海复旦大学医学管理研究所发布的年度排行榜);

        2.团队原则上由1名学科带头人、不超过3名核心成员和6名团队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临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引进成员,不包括引进单位为团队提供的配套人员,核心成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及高级职称;

        3.团队成员应保持稳定,团队带头人每年在昆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团队带头人之外的其他核心成员每年累计在昆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50个工作日,其他团队成员每年在昆工作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

        4.团队须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符合昆山医疗卫生发展需要,掌握的核心医疗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际、国内空白。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二)高层次柔性人才个人

        高层次柔性人才个人每年在昆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三甲医院或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担任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职务;

        2.在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教授(境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境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家或地区医师执照。

        第六条 特聘团队。应以预防、治疗重大疾病为主攻方向,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以地市级及以上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台)为依托,能够提升昆山卫生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且具有关联互补性,至少配有1名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成员为近2年内新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临床、科研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二)团队领军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部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人才,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双创人才”(含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江苏省“333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含候任)或相当级别人才;

        2.苏州市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带头人;

        3.姑苏卫生A类特聘人才、姑苏卫生领军人才。

        (三)团队应在近5年获得单位或上级部门100万元以上无偿资助项目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的支持。领军人才应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前15位)。

        第七条 特聘人才。人才引进坚持“补缺补短、统筹兼顾、服务发展”原则。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1.学术型医学人才

        熟练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卫生领军人才;

        (4)担任省级及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职务(含候任);

        (5)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2.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近五年在地市级及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掌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高水平的本专业疑难病种诊治能力,能带头吸收、消化新技术,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临床技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四级手术3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5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6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主持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5次以上。

        (二)B类特聘人才

        1.学术型医学人才

        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学科有良好的带动作用。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

        (2)三级医院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地市级及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职务(含候任);

        (4)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2.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职称,近五年在地市级及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专业技术学科骨干,掌握代表本专业较为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疑难病种诊治能力,能吸收、消化新技术,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临床技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手术类专科: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能逐步开展四级手术,近三年主持三级以上手术2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年平均20例以上,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3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5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年平均20例以上,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3次以上。

        (三)C类特聘人才

        掌握本专业前沿技术,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前5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及以上(前5位);

        2.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青年人才;

        3.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D类特聘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符合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为首次到昆山卫生健康单位工作。

        第八条 青年储备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符合三级医院建设紧缺专业目录或急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求,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或科研能力突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取得高级职称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可参照定岗特选方式招录紧缺型、成熟型医学人才。

        第九条 对符合公布的卫生紧缺学科目录、急需引进的特殊专业和公共卫生、中医药领域人才,申报特聘人才时可适当放宽基本资格和条件。

        第十条 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坚持“鼓励创新、激发活力、多学科发展”原则。分层培养类申请人应为昆山市各卫生健康单位中从事临床医学(含中医)、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全科医学、护理学、药学等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及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从事临床、公卫、科研工作。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并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学术技术成就突出。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取得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开创了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了显著效益;或在省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重大难题,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

        3.担任省级及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5篇以上,合计影响因子12分以上,至少1篇影响因子6分以上);

        5.以第一作者形式发表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

        (二)重点人才

        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及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及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有创新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药物临床试验项目1项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

        2.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开创较为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显著效益;或市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入选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领域专业委员会专家ÿ或参与制定省级及以上行业标准的专家,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难题,得到同行公认;

        3.担任地市级及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2篇以上,至少1篇影响因子4分以上)。

        (三)青年拔尖人才

        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及中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及以上(前3位);

        2.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3.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1篇以上,单篇影响因子2分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一条 市卫健委发布昆山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人才引进类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分层培养类原则上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资助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引进人才每人仅认定一次,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申报培养人才;分层培养人才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十二条 人才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参照昆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要求管理,同一负责人在一个培养周期内仅限立项一项人才科研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三条 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卫健委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高层次柔性引进个人人才,按用人单位协议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对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资助,单个人才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高层次柔性引进团队,按引进单位与团队合同总金额的70%对引进单位给予资助。引进A类团队,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引进B类团队,资助总额不超过250万元;引进C类团队,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特聘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团队规模、项目投入、地方支持等综合情况,给予100万~500万元的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团队成员享受相应层次特聘人才的安家补贴或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对A类、B类、C类、D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安家补贴;对青年储备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五年资助期内,特聘人才可申请最高80万元资助额度的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A、B、C类特聘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昆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目录》的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依据苏州市对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相关政策落实待遇。

        第十八条 对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年资助期内,可申请最高60万元资助额度的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特聘人才、分层次培养人才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人才称号,一次性奖励、科研项目资助、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等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对特聘人才、分层次培养人才,五年资助期内,因公出国(境)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专业相关任务,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一条 完善卫生人才工作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对年度培养和引进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10万~50万元奖励。单位用于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个人的相关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奖励范围、标准和流程等规定由市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入选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的,按《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相关条文执行。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安家补贴、生活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拨付;高层次柔性团队资助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五年拨付;科研项目立项后,按立项金额先期拨付7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家补贴、生活补贴、一次性奖励资金、柔性引进资助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特聘团队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列入市卫健委部门预算。

        第六章 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入选后须签订不少于五年服务期的资助协议书,科研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单位扶持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考核的主体,应健全人才工作协同保障机制,搭建发展平台,做好人才服务,落实配套政策和扶持措施;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卫健委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组织人才考核,每年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或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减少下一年度培养人才推荐名额,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人才称号和待遇资助,依据实际情况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卫健委批准同意,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或培养的卫生人才,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原《昆山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政发〔2018〕1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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