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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农业专业类)实施细则

苏人才办〔2021〕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领军人才/姑苏人才计划
支持方式:奖励,减免,免征,荣誉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根据《苏州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苏委发〔2019〕26号)、《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苏人才〔2020〕2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专业人才,是指扎根或主要面向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在农业科研、农技应用、农业生产等方面,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对助力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振兴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农业专业人才分为兴农科研英才、兴农技术能手、富民经营标兵三大类。

        第三条 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农业专业类)由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力争用三年时间,培养集聚农业专业人才150名(兴农科研英才50名,兴农技术能手50名,富民经营标兵50名),基本形成一支德才兼备、扎根乡村、创新创富的高素质农业专业人才队伍。

        第二章 培养条件

        第四条 农业专业人才培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创新创业精神;致力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得到干部群众认可。同等条件下,35周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优先支持。

        第五条 兴农科研英才是指在苏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从事农业科研人员和乡村规划人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推动农业生产和乡村规划建设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业科学、农业技术创新与集成等方面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技术成果能够在我市高效转化和产业孵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近5年内曾获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优先支持;

        (二)从事乡村规划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具有较高的规划建设水平,成果具有可复制性、推广性。近5年内曾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条 兴农技术能手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或农技推广的技术能手,具有突出的专业技能,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发挥积极推动作用,带动当地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和生产提质增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业生产领域的兴农技术能手应直接从事粮油、果蔬、花卉苗木或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通过应用并推广先进生产技术成果,生态环境可持续,近三年单位产出效能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农业生产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水面)承包或租赁合同,近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欠交土地承包金等失信行为。曾在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农技推广领域的兴农技术能手应从事农业生产、耕地质量保护、农业机械、农田建设管理、农业信息化、智慧农业、农产品质量检测、农情分析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推广或专业服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当地或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积极服务当地农业发展,服务对象覆盖面较广。曾在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富民经营标兵是指从事农产品深加工、销售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的经营管理人才,能够形成特色品牌、产生突出经济效益、创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解决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生态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共享农庄等产业,包括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农村经纪人、农业职业经理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

        (二)所创办或负责管理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已稳定运行3年以上,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能切实解决当地农产品销售、带动当地30人以上就业,近3年内年均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上,且未发生过违法违纪或失信行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农业专业人才申报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属地化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申报人向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通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择优提出建议人选,经姑苏乡土人才联席会议汇总复核,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实施培养资助。培养周期内,按照项目化方式,给予每人最高30万元培养资助额度。主要支持“兴农科研英才”开展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出版专著、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技展会等;支持“兴农技术能手”开展技术应用推广,促进农超农社对接,拓展市场渠道,上门提供农业管理、农资农机、智慧种植等服务;支持“富民经营标兵”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健全完善产品溯源、品牌营销、物流供应等商业体系,搭建与本土大型农业企业、农产品电商对接平台。

        第十一条 畅通发展渠道。探索实施农业专业人才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制度,加强对农业专业类乡土人才的培养,培养周期内,培养对象取得与工作相关的职称晋升或职业技能证书,给予单项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继续教育奖励。鼓励各县级市(区)结合实际,开展特色培养项目,形成市县联动的农业专业人才培养激励体系。

        第五章 考核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培养资助一般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培养对象向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培养资助项目,经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综合评定、公示等环节后推荐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由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培养资助协议。培养周期内,由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检查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进行抽查或核查,检查和核查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培养资助经费应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重复资助,不得与已获得的市级各类资助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资金均由市级财政承担,从市级支农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指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培养周期内,人才离职或符合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停止拨付相关奖励和资助。培养对象如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助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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