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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能工巧匠类)实施细则

苏人才办〔2021〕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姑苏人才计划/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免征,荣誉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根据《苏州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苏委发〔2019〕26号)、《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苏人才〔2020〕2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能工巧匠人才,是指扎根或主要面向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具有传统木工、砖瓦制作、建筑营造、家具漆器、刺绣染织、编织雕刻、金银细作、美食制作等传统手工技艺,对乡村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人才分为三个培养层次。

        第三条 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能工巧匠类)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力争用三年时间,培养集聚能工巧匠人才150名(第一层次30名,第二层次40名,第三层次80名),基本形成一支德才兼备、技艺精湛、创新创富的高素质能工巧匠人才队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能工巧匠人才选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创新创业精神;致力于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和发扬,培养后继人才,传承技艺技能。

        第五条 能工巧匠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25年以上从业经验,技艺技能在行业内领先,对乡村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起到重要引领作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等相当层次和水平;

        (二)作品被国外著名博物馆、国内一级博物馆收藏,或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在行业内处于领军水平;

        (三)其他掌握绝技绝活,对传承技艺技能、推动乡村振兴贡献特别突出的。

        第六条 能工巧匠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艺技能处于较高水平,对乡村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起到重要带头作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名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相当层次和水平;

        (二)作品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大赛展览中获得金奖,或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在行业内处于拔尖水平;

        (三)其他掌握绝技绝活,对传承技艺技能、推动乡村振兴贡献重大的。

        第七条 能工巧匠人才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艺技能具有较高潜质,对乡村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作品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大赛展览中获银奖以上奖项,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二等奖以上成绩,或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其他掌握绝技绝活,对传承技艺技能、推动乡村振兴贡献较大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能工巧匠人才选拔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属地化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申报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申报,经初审后向市人社局推荐。

        第九条 市人社局通过专家评审方式,择优提出建议人选,经姑苏乡土人才联席会议汇总复核,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属地人社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培养资助。培养周期内,按照项目化的方式,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最高10万元、6万元、3万元培养资助额度,主要用于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跨区域互动合作、在各级博物馆举办个人艺术成果展、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各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十一条 能工巧匠工作室。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模式,每年从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中遴选领办能工巧匠工作室,给予发文挂牌,推进建立绝技绝活传承推广、项目提升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增收创收机制。已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领办人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第十二条 职称评价。发挥乡土人才职称评价正向激励作用,破除“唯学历”倾向,重点围绕思想素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带动能力和群众认可度等维度进行评价。对具有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能工巧匠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同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

        第十三条 职业发展通道。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开设传统技艺技能课程,聘请能工巧匠人才担任兼职教师。鼓励能工巧匠人才积极发挥专长参与授课。鼓励行业和各县级市(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技艺技能竞赛,开展特色培养项目,形成市县联动的能工巧匠人才培养激励体系。

        第五章 考核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培养资助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培养对象向县级市(区)人社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通过专家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培养资助经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已获得的市级各类资助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资金均由市级财政承担,从市级支农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指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培养周期内,人才离职或符合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停止拨付相关资助。培养对象如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助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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