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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文化传承类)实施细则

苏人才办〔2021〕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姑苏人才计划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根据《苏州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苏委发〔2019〕26号)、《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苏人才〔2020〕2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文化传承人才,是指扎根或主要面向农业、农村基层一线,致力于传承乡土民间工艺,弘扬乡土传统文化,发展乡土文化产业的各类人才。文化传承人才分为乡村艺术能人、非遗传承优青、文化产业标兵三大类。

        第三条 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文化传承类)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实施,力争用三年时间,培养集聚文化传承人才150名(乡村艺术能人50名,非遗传承优青50名,文化产业标兵50名),基本形成一支德才兼备、致于传统、创新创富的高素质文化传承人才队伍。

        第二章 培养条件

        第四条 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创新创业精神;致力于传统乡村文化艺术的传承发扬,积极培养后继人才,勇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乡村艺术能人是指扎根乡村或主要面向乡村,进行艺术创作、表演展示或教育普及,深入挖掘乡村特色文化符号,具有较高艺术修养,对传承乡土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文明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具有引领作用的民间艺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级以上奖项,在同行中具有拔尖专业水平;

        (二)常年扎根乡村或坚持送文化下乡、受群众广泛好评;

        (三)涉及相关艺术类专业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作品和创作积累的。

        第六条 非遗传承优青是指从事非遗项目传承与保护的,能够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地方特色资源,有效推动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的优秀青年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多次应邀参加国内外展览展会,年平均开展2次以上非遗项目的传习展示活动,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获得国内外行业权威奖项,培养2名以上学徒,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才;

        (三)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一定的创新。

        第七条 文化产业标兵是指扎根乡村,推动文化旅游、康养基地、美丽田园建设、农耕文化展示、文创产品开发等项目产业化,弘扬本土文化,促进文化消费升级,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形成当地标志性文旅品牌项目;

        (二)所从事产业有效带动当地村民50人以上就业;

        (三)项目具有独特性、创造性、示范性,在所属行业具有示范作用,有重要产业化价值。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文化传承人才申报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属地化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申报人向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向市文广旅局推荐。

        第九条 市文广旅局通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择优提出建议人选,经姑苏乡土人才联席会议汇总复核,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广旅局会同属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实施培养资助。培养周期内,按照项目化方式,给予乡村艺术能人、非遗传承优青每人最高10万元培养资助额度,给予文化产业标兵每人最高20万元培养资助额度。培养资助主要用于文艺创作、授徒传艺、文化采风、重大活动、课题研究、出版专著(音像)、专业培训、文化学术及产业交流等。

        第十一条 文化传承工作室。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模式,对新认定的文化传承工作室给予发文挂牌。对文化传承工作室定期进行考核,根据工作室在文化传承推广等方面的成果,对考核优秀的给予1~3万元奖励。已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领办人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第十二条 畅通发展渠道。改革完善符合文化传承人才特点的评价标准,参加文化系列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其文化传承、示范带动作用等综合业绩,择优推荐荣誉称号及相关引导资金支持,择优推荐申报省、市文化类相关引导资金资助。培养周期内,培养对象取得与工作相关的职称晋升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证书,给予单项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继续教育奖励。鼓励各县级市(区)结合实际,开展特色培养项目,形成市县联动的文化传承人才培养激励体系。

        第五章 考核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培养资助一般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培养对象向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培养资助项目,经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综合评定、公示等环节后推荐项目,由市文广旅局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由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培养资助协议。培养周期内,由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检查结果报市文广旅局,由市文广旅局视情况进行抽查或核查,检查和核查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培养资助经费应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重复资助,不得与已获得的市级各类资助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资金均由市级财政承担,从市级支农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指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培养周期内,人才离职或符合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停止拨付相关奖励和资助。培养对象如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助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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