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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博士后预备站管理办法(试行)

苏人保博〔2018〕3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博士后管理体系创新,更好地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合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苏府〔2017〕115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博士后预备站(以下简称预备站)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的招收和管理。

        第三条 预备站是指经苏州市人社局批准,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小微科技企业中设立的,以项目招收博士,参照博士后工作站方式开展课题研究的组织。

        第四条 预备站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苏州市人社局是全市预备站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预备站的政策、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市(区)人社局、工业园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局)、高新区科创局(以下简称各市(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协助苏州市人社局管理本地区预备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预备站配套政策,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预备站的申报、评估、考核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预备站做好博士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设有预备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管理本单位预备站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预备站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的科研和生活服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备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每年开展一次预备站增设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预备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 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创新创业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5人以上。

        3. 能为引进的博士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预备站。

        第十条 预备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市(区)博士后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审核后报苏州市人社局,苏州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议后审定批准。

        第四章 博士的招收

        第十一条 预备站应以项目为依托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招收博士,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的权利和义务。高校、科研院所应向预备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其做好确定研究项目、招收博士等工作。预备站做好联合培养博士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高校、科研院所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预备站招收的博士,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招收意见,报市(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当与博士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博士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针对博士的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的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准予出站;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予以劝退或解约。博士期满出站前可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意见或建议,送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将在站博士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和市(区)博士后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苏州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博士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博士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有关出站材料报市(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苏州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要做好出站博士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设站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留苏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在站期间,设站单位须按规定为博士提供日常经费,用于博士的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博士后经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预备站的博士,在合同期内,给予 5000元/月的生活补贴,最高可予 12 万元/人,进站和中期考核后分两次发放。进站博士获上级部门同类生活、薪酬等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人社局负责制定预备站评估办法,各市(区)博士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预备站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报苏州市人社局。根据评估结果,苏州市人社局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预备站进行表彰,并优先向上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预备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开展考核工作,对存在问题的预备站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预备站评估办法和上级考核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工作进行检查,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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