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引进重点领域紧缺人才认定和激励办法(试行)

苏国资委〔2020〕7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紧缺人才
支持方式:奖励,减免,免征,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动能转换,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引进集聚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助推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苏州市政府国资委和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及上述企业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评定,遵循“需求导向、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紧缺程度、专业水平、业内认可的衡量标准。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本人专业或专长符合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且与所在岗位相匹配。

        (三)本人岗位符合当年度《市属国有企业紧缺人才(岗位)目录》。

        (四)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到岗一年以内的人才,且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三年。

        (五)身体健康能满足履职要求。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世界名校(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榜单前百名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

        (二)符合第(一)项条件以外的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 5 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历并担任与本企业同等规模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类的人才。

        (五)具有与本人岗位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及以上(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水平的人才。

        (六)未列入上述类别人才,经监管部门认定,属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引进重点领域紧缺人才按年度集中申报、审核和认定,年内公布资助名单,程序如下:

        (一)紧缺岗位发布。各市属国有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及发展需要,研究紧缺岗位需求,经集团党委讨论并公示后,向监管部门编报紧缺人才(岗位)信息表。经审核后,由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发布当年度《市属国有企业紧缺人才(岗位)目录》。

        (二)集团初审遴选。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经企业党组织前置程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向监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认定申请。监管部门受理紧缺人才认定申请,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公示发文。名单经监管部门审定后,在监管部门网站及各集团公司内部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由监管部门发文公布,并报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备案;公示有异议,由监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激励与资助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五条(一)(二)项的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认定为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给予每人 3万元薪酬补贴,对其余符合条件经认定的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给予每人 6 万元薪酬补贴。薪酬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起分两年等额发放,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八条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人才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和工程,对经市级认定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除享受该市级人才计划相应的资助外,另行给予最高 3 万元补贴支持。补贴自市级认定后下一年起分两年等额发放,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 薪酬补贴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监管部门认定的名单按规定列支,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管理。

        第十条 对本办法涉及已享受市级或所在企业相关紧缺人才资助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领域紧缺人才,每年由人才所在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绩效评价,结果报监管部门备案。受资助人离职即停止发放补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在企业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取消相应补贴资助。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各市属国有企业引进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奖励资助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进行专项绩效评估。对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申领人才资助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政府国资委和苏州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