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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绿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细则

昆金融办〔2023〕6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绿色金融
支持方式:减免,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昆山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绿色金融杠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企 业注重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安全生产,促进昆山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特设立绿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昆绿贷”), 并依据《关于印发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

发〔2021〕14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 昆绿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发放各类本外币贷款产品,主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以下绿色信贷业务:

        ( 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绿色信贷 统计的贷款业务(合作银行提供相关依据向综合风险池管理人申请);

        ( 二)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并接受风险管理服务的企业开展的贷款业务(金融办提供名单);

        (三)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业务(合作银行提供相关依据向综合风险池管理人申请)。

        第三条  “ 昆绿贷”支持对象采用名单制管理, 由相关单位提供准入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管理人及职责

        第四条  “ 昆绿贷”纳入市综合风险池统一管理,“昆绿贷” 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由市财政局委托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

        第五条  在昆山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可向管理人提出 申请,经市金融办同意后成为合作银行。管理人定期评估、考核合作银行业务完成情况,对考核未达标的银行可要求其退出合作。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 昆绿贷”是综合风险池项下子产品,相关合作银行在每年签订的授信总额内开展 “ 昆绿贷”业务。

        第七条  “ 昆绿贷”单户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 1 年以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2 年,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40 个基点。

        第八条  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资金池和合 作银行按照 7 : 3 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九条  合作银行分别在 “ 昆绿贷”贷款发放、贷款归还后 5 个工作日内,登录服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完成 “ 昆 绿贷”发放备案和结清备案工作。逾期未登记贷款发放信息,且 无不可抗力等充分理由的,原则上不予补登记。鼓励合作银行与服务平台开展系统直连,提高登记效率,减少信息差错。

        第十条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管理人:

        (一)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 二)企业贷款出现逾期;

        (三)合作银行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

        (四)合作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获得 “ 昆绿贷”贷款的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 失败、 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 由合作银行及时启动代 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 应积极追偿, 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 贷款本金逾期满 180 天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可依据《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 申请补偿。

        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合作银行不尽职,资金池不予代偿:

        (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 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未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履职尽责;

        (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市相关服务平台上进行入池备案,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三)贷款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

        (四)其他未按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代偿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 规进行追偿。追偿程序终结后,合作银行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管理人备案。

        第十四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管理人。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 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 由市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合作 银行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池的部分,经管理人 确认后,由合作银行拨至风险补偿资金池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管理人设立不良贷款台账,记录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十七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授信逾期率(=单个合作银行 “ 昆绿贷”逾期授信余额/单个合作银行“ 昆绿贷”备案余额)超 过 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整体授信逾期 率(=全部合作银行 “ 昆绿贷”逾期授信余额/全部合作银行 “ 昆 绿贷”备案余额)超过 1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 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对于存量授信业务,各方按合同承担对应责任。

        第十八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 额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银行贷款总额的 5%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 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年度贷款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 年度贷款总额的 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 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资金池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管理人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联合市金融办对绿色贷款合作事宜组 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 金池业务贷款客户情况、发放贷款规模、担保情况、风险补偿、收回补偿、贷款损失等进行年度审核,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原《昆山市绿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昆金融办〔2021〕1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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