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财金〔2021〕139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省属金融企业、受托管理机构: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1〕89号),对财政部门开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作了进一步规范。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的要求,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47号)和《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并结合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实际和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估事项

       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增资扩股、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处置不良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接受抵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含股权)、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按规定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除外。

       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方式及选聘程序

       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事项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 号)第二条规定,分别适用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金融企业委托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聘和决策程序参照《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 号)执行。

       三、严格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金融企业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应当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金融企业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按照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等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金融企业应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核准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财政部门提交,并按财政部令第47号第十四条要求同步报送有关材料(因经济行为未能批复等原因造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申请的,应至少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截止前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逾期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通知书》(样式见财政部令第 47 号附件2-1、2-2)。

       财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对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并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在确认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要件齐全、资产评估专家出具“建议予以核准”的审核意见后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告知书》(样式见财办金〔2021〕89号附件1)形式书面通知金融企业。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应由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完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金融企业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金融企业总部备案、受托管理机构备案方式。

       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属金融企业根据《江苏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苏政办发〔2020〕39 号)等规定,对需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属金融企业重点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评估超过 2 亿元的由省属金融企业报省财政厅备案,2 亿元及以下的由省属金融企业总部备案。采取委托管理的省属金融企业暂由受托管理机构备案。各市县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金融企业应向本级财政部门(金融企业总部、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备案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提交并按财政部令第 47 号第二十条要求同步报送有关材料。对经济行为已实际发生、相关交易手续已经完成的,财政部门(金融企业总部、受托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金融企业总部、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对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财政部门(金融企业总部、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要件齐全、资产评估专家出具“建议予以备案”的审核意见(如需)后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在《金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样式见财办金〔2021〕89 号附件 2)盖章后反馈金融企业并做好留存(具体要求见财办金〔2021〕89 号附件 2 备注)。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应由财政部门(金融企业总部、受托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资产评估结果运用

       财政部门出具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告知书》和经财政部门(金融企业总部、受托管理机构)备案的《金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发生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论相差 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金融企业集团、受托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1〕89号)

附件下载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