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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商财发〔2024〕59号
级别:国家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商务部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4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扩大外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对境内各领域投资持续加大,在境内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开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便利机构投资经营

       (一)便利申请准入。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持续优化相关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运作和资金汇兑。

       (二)优化外汇管理。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在跨境经营活动中,用足用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加大融资支持,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四)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优化融资结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三、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七)完善合作机制。支持境内外机构加强对接,联合设立相关投资合作和沟通交流平台。健全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项目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硬科技属性评价、企业上市培育、地方政策配套等引导机制作用,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创新创业大赛、公开路演平台等,为境外机构挖掘和评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

       (八)梳理需求清单。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结合自身职责定位,聚焦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和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

       (九)提升合作水平。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政府引导基金等加强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便利人员往来。积极保障境外机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对于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免采指纹等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经营人员,支持其办理长期签证。

       (十一)鼓励本土化经营。支持境外机构在华加大经营投入,通过设立办公室、组建在华团队等方式,提升本土化经营水平。

       四、完善退出机制,助力投资良性循环

       (十二)支持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融资渠道畅通、节奏稳定,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积极发挥香港金融市场接驳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港上市。

       (十三)鼓励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

       (十四)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投资交易。

       (十五)保障汇出权益。依法保障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十六)便利享受税收优惠。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名单,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各方信息交互,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

       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做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各项工作,推动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投资信心。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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