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苏州市促进入境旅游若干措施(试行)

苏府规字〔2024〕7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促进入境旅游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2日

苏州市促进入境旅游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入境旅游恢复发展,加快推进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全市旅游经济,扩大旅游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江苏省促进入境旅游恢复发展若干措施(苏文旅发〔202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引客入苏留苏

        (一)吸引境外游客来苏州旅游。

        鼓励旅行社加强与境外旅行社对接合作,通过自主外联或提供地接服务方式组织境外游客和在华外国人到苏州旅游。对旅行社招徕接待境外游客在苏州过夜的,按照第一晚30元/人、第二晚30元/人、第三晚4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鼓励引进国际研学项目。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引进境外青少年研学团队进入我市各类文化场馆、景区景点等文旅场景进行研学旅行。凡组织境外青少年研学团队在苏州过夜的,参照本政策第一条标准予以补助。

        (三)吸引国际会议落户苏州。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引进和组织国际会议会奖项目,对参会人数100人以上且境外嘉宾占比达20%及以上的,按照境外嘉宾住宿人天数,参照本政策第一条标准予以补助。

        (四)引导线上平台开发入境产品。

        支持线上旅游平台针对境外游客打造入境游产品;充分利用144小时免签政策推出在苏州停留2日以上(48小时及以上)的中转旅游“套餐”,按照来苏境外游客的人天次数,达到10000人天的,参照本政策第一条对平台给予奖励,年度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住宿企业丰富供给。

        激励引导酒店、备案民宿发挥窗口作用,设置旅游咨询服务点,依托OTA平台打造住宿+旅游产品,积极主动吸引自由行境外游客。参照本政策第一条,对年境外游客接待量达到4000人次的酒店和年境外游客接待量达到50人次的备案民宿给予补助。

        二、开拓海外客源市场

        (六)鼓励海外推广中心建设。

        鼓励苏州文旅企业在海外主要客源地注册公司或建立分支机构,打造成为开展苏州旅游推广的服务平台。主要负责向当地业界同行及媒体线下集中推广苏州旅游,面向公众线下推介或开展线下主题推广活动,组织当地旅行商及媒体来苏考察踩线。

        (七)开展入境旅游推广。

        1.支持文旅企业开展入境旅游推广活动,鼓励文旅企业“走出去”参加海外旅游展会,对赴欧美澳参加海外旅游展会的,按照项目一次性补贴3万元,对赴其他地区参加海外旅游展会的,按照项目一次性补贴2万元,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士及网红博主、导游等通过自媒体账号、平台、网站对苏州文旅资源和文旅产品进行正面推广和引流。

        三、优化入境旅游环境

        (八)完善入境旅游咨询服务体系。

        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在周边城市机场、高铁枢纽等交通节点,设立入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并参与运营,提供旅游咨询、在线预约、导游导览、手机支付、外币兑换、手机卡申办等“一站式”服务。

        (九)提升导游入境地接服务能力。

        对承接苏州境外旅游团队的外语导游,提供地接服务且无有责投诉,接待境外游客达到500人次的,按照年累计接待境外游客人次排名,给予前20名每人1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推进入境旅游便利化。

        鼓励国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含)以上旅游度假区完善入境旅游接待设备设施及服务,开设英文服务热线,提供多语种讲解设备或服务,改造标识系统、厕卫设施。建立和完善景区景点、文博场所入境团队、境外游客的预约渠道和机制,简化预约流程,提升预约便利度。鼓励银行在景区景点、品牌酒店、便利店等布设外卡POS机,提供外币兑换业务,主动降低外卡刷卡费率。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

        (二)申报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三)同一市场主体符合上述多条政策或有其他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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