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级别:国家级状态: 有效
分类:涉税优惠政策,国家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支持方式:减免,免征,退税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