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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昆政规〔2024〕2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苏州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人才集聚助推昆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主要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紧扣全市“2+6+X”产业布局和“4-1050”体系,着力引进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县域示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二条 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相关申报及管理工作,各区镇科技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才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设双创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业成长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青年领军人才等类别。

        第四条 昆山市双创团队,主要支持具有原始创新能力,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 团队由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组成,至少3人以上。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引进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2. 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3. 团队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力,研究成果居国际一流水平,具有杰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原则上获得过苏州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认定;

        4. 团队应于近年来到昆山创业或全职引进到昆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领衔研发、管理工作。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昆山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创新团队成员应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引才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税前年薪不低于30万元;

        5. 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项目总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且能够在未来5年实现产业化,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鼓励顶尖人才牵头组建人才团队,支持青年人才积极参与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对符合上级人才计划团队项目要求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五条 昆山市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孵育),主要支持带团队、带技术、带资金来昆山创业,具备明晰的产品开发和市场定位,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2. 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3. 近年来引进到昆山创业并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昆山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昆山市创业成长人才,主要支持来昆时间较长,创办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的创业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2. 企业创办时间在3年以上10年以内;

        3. 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为有效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等,并承担过苏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4. 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第七条 昆山市创新领军人才,分为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校院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在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中领衔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 人才拥有能够促进引才单位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于近年引进到昆山担任引才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入选后须全职在昆山引才单位工作3年以上;

        3. 人才与引才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税前年薪不低于30万元;

        4. 引才单位信誉良好,应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八条 昆山市青年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在昆山创业或全职引进到昆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领衔开展创新研究的青年科技型企业家和青年科学家。对特别优秀的项目,人才学历和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申报青年项目的女性人才,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如下:

        1. 青年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较好的创新能力,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主要精力在昆山,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50万元,创业项目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2. 青年创新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突出。

        第九条 对于我市重点引进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拟定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申报指南,经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镇科技人才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和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评审、面试答辩、实地考察等,并综合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名单和资助金额,经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十二条 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国家级人才项目、举荐项目、高水平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获社会资本融资的项目等,可简化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引才单位主体作用,对企业全职高薪引进的国家级人才、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等创新人才,以及重点高校院所引进的创新人才(经学校或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可直接认定。

        第十四条 实施创业领军人才分类评审,对区镇、重点引才单位认定的优秀项目以及“祖冲之杯”昆山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可直接认定为创业领军人才孵育项目;符合条件的孵育项目,可参加领军、重大领军项目的评审,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针对优质人才项目,可先立项再落地。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昆山市双创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助。昆山市双创人才给予最高400万元项目资助。对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试行资金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对自主申报入选上级人才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入选上级双创团队计划给予最高500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上级双创人才计划给予最高600万元项目资助。国家级人才和省双创人才累计享受项目资助,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八条 入选各级双创计划的人才,在人才认定之后5年内新购自有住房的,给予房价50%的购房补贴,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有的人才安居购房贴不再执行。

        第十九条 对创业领军人才在项目实施期内,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高成长性人才企业,按地方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经费支持采取市、区(镇)联动的方式,承担比例按统一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项目管理过程包括合同签订、中期检查、验收管理和项目终止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项目立项后须签订《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并发放相应资助经费。区镇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资金拨付和实施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区镇科技人才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市科技局给予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验收管理。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区镇科技人才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方案及结果报市科技局审核。项目验收通过的,发放相应经费;验收不通过的,可申请延期1年再验收,暂缓拨付相应经费;延期验收不通过的,作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人才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或区镇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1. 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2. 人才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人才不再是创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的;

        3. 企业已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项目终止后,不再享受相应的人才工作生活待遇,不再拨付相应经费,视合同履行情况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免责机制。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项目经费均用于项目研究开发,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七条 人才及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政办发〔202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项目资助表

        2. 国家、省、苏州人才计划项目资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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