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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江苏省级,“十四五”
支持方式:奖励,减免,免征,荣誉
支持产业:纳米产业,云计算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各设区市科技局、人才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科技局、人才办:

       现将《江苏省“十三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江苏省“十三五”科技人才发展规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根据《“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江苏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江苏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企业是主体、产业是方向、人才是支撑、环境是保障”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协调、完善服务、优化环境中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推动科技人才队伍向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并重转变,加快形成人才引领的优势特色,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强科技人才支撑。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和政策制度更加完善,拥有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提风险、竞争优势更加凸显的科技人才队伍。

       ——科技人才队伍规模更加壮大。到2020年,全省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超过150万人,其中R&D人员总数超过80万人,每万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达140人。

       ——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打破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协同创新机制和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壁垒,激活科研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等创新要素,在人才体制机制创新上更加突出国际化、市场化、流动化。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生态更加优化。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2.8%,省级以上孵化器面积超过3000万平方米,创投管理资金规模达2500亿元,科技服务业规模达10000亿元,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达10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培养造就企业创新队伍

       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集成各类创新资源,提升科技企业家的素质与能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和财产权,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科技型企业家。支持建设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产业协同创新基地、产学研合作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定期举办面向国内的产学研合作成果展示洽谈会和面向国际的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为科技企业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产学研合作打通渠道,搭建平台,促进跨区域、跨行业、跨专业的企业人才合作与交流。

       (二)发挥高新区引才聚才的核心载体作用

       充分发挥高新区的核心载体作用,提升高新区建设水平,努力将高新区打造成为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实施创新型园区建设行动计划,引导各高新区立足“高”、突出“新”,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加速集聚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努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引领区、示范区。创新高新区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以创新绩效为主的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开展主要指标定期通报制度,推进高新区争先进位、转型发展。优化全省高新区建设布局,推进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省级高新区,着眼“一区一战略产业”,实现特色发展。推动高新区高效集聚、配置国内外创新资源,加快建设一批集知识创造、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为一体的创新核心区。深化高新区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在发展导向、体制机制、创新环境等方面深化改革,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

       (三)进一步完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体系

实施“创业江苏”行动计划,通过上下联动,集成政策支持,释放创业潜力和创业活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新创业人才成长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在一定范围内高效组合创新创业要素,集成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等载体平台,优化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和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创业、产业、文化和社区等多功能有机融合的众创社区。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众创集聚区。提升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等建设水平,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创办高科技企业,催生一批高科技新业态。着力培育创业主体,重点做好青年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者、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科技人员创业者和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员等培育工作,推动农民等群体投身创新创业。

       (四)大力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加大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发现、培养和资助力度,建立适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用人制度,增强科技人才后备力量。省自然科学基金继续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更多资助处于起步阶段、35周岁以下未承担过省级课题、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工作的博士,支持其自主选题、自由申报、自由探索,培养更多优秀青年科研骨干。推动青年科技人才海外培训工作,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奖励力度,建设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形成衔接有序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体系,着力培育一支具有发展潜力、能够胜任未来科技发展重任的青年人才队伍。到2020年,重点培育6000名具有创新活力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

       (五)提升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创新创业水平

深入推进国家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省建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推进人才、技术、成果与资本和产业的有效对接,建立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融合机制,形成覆盖产业科技创新全过程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积极落实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和风险分担政策,扩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创新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运作方式,引导天使投资与大众创业紧密结合,到2020年,全省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达2500亿元。优化“苏科贷”工作流程,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促进“苏科贷”贷款规模持续增长。实施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科技保险融资增信和分担创新风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科技金融专营(特色)机构,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六)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试点

加快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用好“一所两制、合同科研、项目经理、股权激励”等改革举措,在全球范围选聘一流领军人才担任项目经理,扩大项目经理制试点范围,更大力度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更高水平建设专业研究所,积极探索构建市场化导向、公益性职能、企业化运作的运行机制,加快打造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系统培养一大批产业关键领域优秀创新团队。加快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设以技术信息发布、技术交易、技术转让、知识产权服务、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完善功能基础上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线上技术产权交易、股权交易、大数据分析等专业化服务,并着力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股份转让、融资服务等方面创新提升,不断壮大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三、政策激励

       (一)深化科技“放管服”改革

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科研院所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人才价值。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二)提高成果转化分配收益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

       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允许科研院所按规定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审批。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并取得合法报酬,所获报酬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如无合同约定,原则上可按科技成果成交价格的3%-5%提取。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在苏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财政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鼓励和促进研究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

       科研院所通过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形式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实践成果突出的优秀科技人才,其人员及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

鼓励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分类评价机制

完善符合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对科研院所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

       四、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科技人才服务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科技人才工作体系,共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不断完善人才优先发展、优先投入、优先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二)落实条件保障。健全科技人才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加大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推进科技人才政策分类支持、精准激励和普惠保障,形成定位清晰、公平透明、稳定预期的长效机制。

       (三)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管理,完善科技人才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机制,积极开展科技人才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梳理并定期公开具有社会价值的科研成果,扩大科技人才社会价值的影响。

       (四)强化督促考核。加强对科技人才规划各项政策制定、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对各地的科技工作考核评价中,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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