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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苏府[2014]69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苏州市级,现代服务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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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

        (三)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引入第三方咨询管理机构和专家(团队)参与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培训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兑现审核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的监管工作,以资金管理为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年度使用计划,下达资金计划;

        (二)办理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三)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统一做好引导资金财务管理、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分配安排,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项目,包括列入当年省、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新兴领域及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

        (二)集聚区,重点支持省、市两级服务业集聚区载体和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三)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

        (四)发展成绩突出的集聚区和企业经营奖励;

        (五)根据服务业发展趋势,需要扶持的新兴领域、新兴业态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奖励、投资融资等。

        (一)投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根据项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如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的50%确定贴息率,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三)奖励。对发展成绩突出的集聚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营奖励。

        (四)根据服务业发展趋势,创新引导资金使用方式,支持服务业企业投资融资,使用方式按批准文件和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两年以上;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已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过的单位,须待前期项目完成兑现后,方可再次申请;

        (五)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

        第九条申报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布局规划,能够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

        (二)立项等审批手续(文件)齐全,已开工建设;

        (三)建设内容具体详实,并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能够在当年度完成建设及相关验收、审核、兑现等手续;

        (四)建设资金落实,并有明确的投资预算计划安排;

        (五)未申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

        (六)申报、建设、投资单位等必须是同一单位,不包括母(子)公司或其它合作投资单位。

第四章项目申报要求和流程

        第十条申请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工作通知,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发改局、服务业局申报。区发改局、服务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格、申请报告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项目单位工商(民政)、税务登记证书;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凭证等资料;

        (七)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

        (九)当年发布的申报工作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选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是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论证,重点是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拟定年度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扶持计划,向社会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六条投资补贴项目需待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向区、市提交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或选聘相关专家,对项目现场、申请材料等进行核实,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后,项目材料、手续等审核齐全的,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每年扶持重点领域,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列入计划的年度扶持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进行跟踪、走访、检查,召开座谈会,了解掌握项目进度,做好服务企业工作。各区发改局、服务业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常态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建成投产。

        第二十条项目各类审批(核准)文件和验收资料是项目开建、竣工、评审、审核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开工建设、竣工(完工)验收、评测、审计、办理资质(证照)等手续,做好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上报计划建设周期如期竣工的、投资和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化的,及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获扶持的项目单位有义务定期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各区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和与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对市引导资金项目配套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个别确实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

        第二十五条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未按时完成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弄虚作假或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记入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06〕56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