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在科技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计划列入市年度科技计划和指南,由市发改委(上市办)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并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审核,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企业是指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资金在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一)已设立股份公司并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的科技型企业。
(二)已通过上市辅导、向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科技型拟上市企业。
(三)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资助标准为: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每家企业补助50万元;
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每家企业补助100万元;
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资助经费使用的范围是:
(一)上市辅导、保荐费用;
(二)审计、法律服务、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
(三)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费用。
第九条 上述资助可以叠加申请。同一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同一企业符合多项资助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第十条 申请资助需填写《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申请书》,各地上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给市发改委(上市办)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发改委(上市办)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补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在五年内完成上市的,借记“专项应付款”冲减相关费用,不能在五年内完成上市的,补助款按原渠道归还财政。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资金的拨付按财政相关规定办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的,市发改委(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上市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