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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办〔2009〕194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苏州市级,贷款贴息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按《苏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2009〕24号)执行。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所有的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苏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投资和投机经营活动。

  第五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权利证书;

  (二)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实际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三)已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全体权利人;

  (二)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原则上企业有两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四)企业应当有有效的工商年检记录;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原则上年度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已经终止的;

  (二)知识产权存在纠纷的;

  (三)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最长有效期届满日的;

  (四)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人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授信管理办法,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和期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可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也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知识产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流程如下:

  (一)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质押贷款申请资料后,对借款人的身份、资信及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拟质押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需要评估的,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决定是否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质押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二)经贷款人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订立后,质押贷款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获得《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或《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等证明文件;

  (四)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及时将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或《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移交贷款人,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质押贷款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六)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妥善保管出质人转移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贷款管理。贷款发放情况应定期报送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三)拟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四)证明知识产权实际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或前一年度年费缴纳发票等);

  (五)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对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拟出质专利权的评价报告;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贷款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知识产权件数及每项知识产权的名称、编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借款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登记费用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应严格贷款管理,制定贷后管理方案,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应重新修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贷款人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应定期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出质专利权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不足以覆盖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有效担保措施或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日常维护和维权工作。如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贬损或灭失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按照担保额差值增加其他有效担保措施或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双方约定的可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凭承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相关资料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项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的苏州市担保机构,可获得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按照《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企字〔2006〕9号、苏经贸中规〔2006〕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积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确定评估中介机构、依法处置质押知识产权等业务工作中,可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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