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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17〕5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高技能人才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府办〔2015〕33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昆山市 “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 实施意见(2015—2020)》,以支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职业院校基础作用,加快培养大批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支持、个人参与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格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需求导向、高端引领。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医药与健康、总部经济及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领域,着力引进培养高端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增强人才开发与产业结构的匹配度。

        2. 坚持政府推动、精准施策。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扶持的宏观推动作用,制定重点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急需)工种目录,财政资金重点扶持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使政策受惠与增加社会贡献、提升文明程度相促进。

        3. 坚持部门联动、合力攻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统领下,积极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和合力,进一步强化区镇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主动性,发挥市场主体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共同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使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充分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规范,高技能人才比例显著提高,人才结构明显改善。

        1. 实现高技能人才队伍的规模发展。每年新增各类技能人才1万人,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5%以上,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达到720名以上,高、中、初级技能人才队伍梯次结构更加合理。

        2. 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的加速发展。建设一个市级公共实训中心、10个公共实训基地(平台),培养20家具有行业特色、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3. 实现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建立以企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社会化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技能竞赛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二、主要举措  

        (四)建立与产业转型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

        1. 加大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公办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平台的投入力度,优化整合全市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源。

        2.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等院校要面向全市招收中职、高职学生,为我市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加强本市中职、高职院校的师资培养,进一步发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主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3. 结合公办职业教育院校布局调整,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市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建成集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实训实习、技能鉴定(竞赛)等功能于一体的职教园。

        4. 积极推行各类院校学生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专项考核。全市中职类毕业生95%以上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职类毕业生60%以上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学生参加技能鉴定,取得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

        5. 鼓励职业院校与我市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深度合作,支持高职院校建设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实训平台,并按省财政资助(奖励)标准的1:1给予配套资助(奖励)。

        6. 支持区镇依托职业院校、骨干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建设具有区镇产业特色的公共实训基地,并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启动补助。根据公共实训基地年度考核情况,运行前3年内每年给予基地10—3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7. 实行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提高职业院校 “双师型” 教师比例。研究探索有利于调动公办职业院校教师参与社会职业培训、企业优秀人才参与职业院校兼职教学积极性的激励政策。

        (五)大力扶持民办职业院校、培训机构。

        1. 按照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要求,落实民办职业院校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市外优质职业教育机构来昆投资办学,扩大我市职业院校规模。

        2. 按项目支持台湾及国际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来昆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与我市职业院校合作办学。支持我市企业、职业院校在境外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研修基地,并对职业院校派遣专业教师赴境外培训的,给予个人培训费用5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职业院校学生赴境外应用研究型大学或职业院校留学的,给予个人承担学费5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境外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常驻昆山参与合作办班的,按工资总额(完税证明)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各类补贴每人累计不超过三年。

        3.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为我市培养产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符合我市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按高级技师4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初级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开展紧缺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符合我市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按高级技师6000元/人、技师4500元/人、高级工3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初级工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企业职工赴外参加企业急需工种培训的参照执行。对参加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

        4. 支持民办职业院校建设实训平台。民办职业院校围绕工业机器人、现代装备制造等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需求,建设支撑专业发展、装备设施先进、具有完整培训链实训平台的,给予民办职业院校实训平台当年设备投入经费1:1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

        1.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优秀高技能人才和高技能毕业生。对企业引进获得省、国家级技术能手或技能大奖的产业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人、10万元/人的奖励。对企业引进高技能毕业生的,给予院校和企业各1000元/人奖励,对初次来昆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个人1000元奖励。企业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按苏州市《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引才补贴。

        2. 鼓励有相同专业需求的企业在职业院校开设 “昆山班” ,每班不少于20人,按企业资助额1:1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鼓励企业单独在职业院校开设冠名班,每班不少于30人,给予企业500元/人的配套补助。

        3. 支持开展以企业为主的 “企业新型学徒制” 和以学校为主的 “现代学徒制” 试点工作。 “企业新型学徒制” 和 “现代学徒制” 每班不少于20人,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发放,未取得规定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发放。 “现代学徒制” 培养后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被企业录用,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补贴标准的100%发放,未取得规定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发放。

        4. 新建一批紧贴产业需求、引领行业发展的昆山市级 “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开展 “名师带徒” 、技术攻关活动,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办补贴。实行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年度考核制度,年度绩效考核成效显著的,每年给予1.5万元工作人员经费补贴。获批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按上级奖金1:1的额度给予配套奖励。

        5. 鼓励引导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切实保障培训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七)广泛开展技能大赛。

        1. 围绕主导产业和新型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每年组织企业举办 “昆山技能状元大赛” 。一等奖获得者直接入选我市高技能重点人才,享受昆山市政府人才津贴,并由市政府授予 “昆山技能状元” 荣誉称号;其他获奖者直接入选我市高技能优秀人才,享受市政府人才津贴。鼓励两岸合作机构开展两岸技能大赛,给予经费支持。

        2. 鼓励区镇、行业协会、工青妇和重点企业开展各类技能竞赛,视竞赛项目的参赛规模、耗材使用情况,给予承办单位5—10万元竞赛补贴。给予承办者0.5—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鼓励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业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对国家、省、市综合性技能大赛获奖者按上级奖金1:1的额度给予配套奖励。

        (八)积极推进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

        1. 通过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考核评价、职业院校技能鉴定、突出业绩认定评价、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完善职业能力考核多元化评价体系。

        2.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和工作规范,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符合我市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按高级技师2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初级工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紧缺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符合我市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按高级技师4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初级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培训紧缺工种成本超过补贴标准的,可按培训合理成本进行核算奖补。对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给予企业优秀组织者0.5—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探索政府购买鉴定服务,强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鉴定所(站)的监管和指导职能,鼓励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4. 鼓励开展两岸职业资格互认研究,对引进使用国际通行职业标准和台湾权威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5. 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吸引优秀高技能人才充实考评员队伍,完善考评员评价记录和有偿报酬制度,建立考评员退出机制。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市领导牵头、区镇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市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会商机制。人社部门根据全市产业转型、企业提升需求制订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紧缺(急需)工种目录,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分别负责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经信、商务、科技、住建、农业、交通、文广新、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职工技能提升活动;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批准的计划落实资金安排;宣传部门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宣传力度。各区镇各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

        2. 加大投入,落实经费。加大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的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加强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各区镇要相应安排技能人才培养资金。加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按照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指向的紧缺(急需)工种目录以及引进开发的国际通行职业标准、台湾权威职业标准,实行政策支持,重点扶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企业。对获得技能人才培养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与履行社会责任、文明素养提升相挂钩,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健全机制,提高待遇。继续实施优秀高技能人才津贴政策,表彰宣传高技能人才队伍先进典型,每年评比10名高技能突出人才、100名高技能重点人才、300名高技能优秀人才,分别给予7.2万元、3.6万元、1.8万元的政府人才津贴,分三年发放。授予高技能突出人才 “昆山十大工匠” 荣誉称号,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辅助的技能人才奖励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实行技能人才岗位绩效工资、协议工资、技能职务津贴以及年薪制相结合的薪酬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试行技术入股、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等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的机制,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4.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人社部门要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构建起联接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收集发布用工培训需求和公共实训基地使用安排等相关信息。各区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先进人物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计划的意见》(昆政发〔2013〕60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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