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0号、财教〔2006〕 23号)

苏科计〔2006〕100号、财教〔2006〕23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江苏省级,研发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旨在围绕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 优化布局、做优做强、自主创新、引领发展 ”的原则,主要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科技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

  (二)接受相关领域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实验室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三)培养、聚集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团队;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指标体系、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对建成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价;

  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运行资金;

  2. 会同省财政厅检查、监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体系,并对其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或地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3.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协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取主管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申请或投标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政策,在某一高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三)能提供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资金、技术支撑、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等后勤保障。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按要求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对我省研究基础好、竞争性强,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建设,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进行。

第十二条 对我省重点发展且具有科教资源优势的高技术领域、采取跨学科、跨部门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出资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实施期间,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期间实验室建设内容、研究课题有调整的,须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实验室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继续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实验室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任务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按进度落实的;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重点实验室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继续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申请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单独到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开展科研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以及进行人才培养等。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实验室用房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

实验室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省拨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约定的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进度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项目未按计划实施的,缓拨后续经费。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一般建成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四年。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须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审批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省外的委员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科技厅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除保持部分精干的固定管理人员和科研业务骨干,其他研究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课题任务进行公开聘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威望的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不超过2年,保持一定的流动量。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固定人员费用、实验室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可视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省重点实验室组织国内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担国家、省部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全国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使用,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研究成果等均应署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在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使用,数据、资料、成果的整理应用和推广,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每年一月底之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重点实验室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将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对评估较差者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同时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省科技厅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原立项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苏科计[2001]160号,苏财教[2001]84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