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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政策指引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

一、企业用工余缺调剂

        用工余缺调剂是为减少部分企业用工短期闲置,缓解部分企业用工阶段性短缺,实现将劳动力闲置企业的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出借至缺工企业工作。用工余缺调剂有利于减轻劳动力闲置企业的成本压力、稳定员工队伍;有利于缓解缺工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缺工难题,助力缺工企业扩大生产;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获得稳定收入,避免失业。

二、企业用工余缺调剂适用范围

        余缺调剂主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同行业企业之间。

三、企业用工余缺调剂的员工范围

        调剂员工必须是与劳动力闲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单位职工,不得将在劳动力闲置企业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用工余缺调剂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同时劳动力闲置企业将劳动者临时调剂给缺工企业,需要与员工先行协商,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四、企业用工余缺调剂的流程

        1.信息发布。劳动力闲置企业和缺工企业可登录昆山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发布调剂信息,信息分别包括调剂员工原从事的工种名称、富余人数、可调剂期限;缺工企业借入工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需求人数、需求期限等。市用工余缺调剂平台根据供需双方信息开展调剂匹配,对符合条件的,由缺工企业所在区镇人社部门开展对接指导服务工作。

        2.调剂备案。劳动力闲置企业与缺工企业实现供需信息对接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应就用工余缺调剂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以及退回情形等内容协商一致,签订用工余缺调剂协议,并向缺工企业所在区镇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3.期满续用。用工余缺调剂期满后,缺工企业应及时安排调剂员工返回劳动力闲置企业工作。调剂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劳动力闲置企业向缺工企业所在区镇人社部门备案。如需延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重新签订用工余缺调剂协议,并进行备案。

五、注意事项

        1.企业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用工余缺调剂不改变劳动力闲置企业和调剂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用工余缺调剂期限不应超过调剂员工与劳动力闲置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2.劳动力闲置企业应与调剂员工就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调剂员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协商一致,签订相关补充合同。在用工调剂期间,缺工企业应按时将调剂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劳动力闲置企业,劳动力闲置企业履行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责任,不得克扣调剂员工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义从中收取费用。

        3.缺工企业应加强对调剂员工的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履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管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法定责任,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不得将调剂员工再调剂到其他用人单位。

        4.用工余缺调剂期间工伤处理:(1)在用工调剂期间,调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劳动力闲置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事先在用工余缺调剂协议中协商确定。(2)缺工企业在调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立即书面向劳动力闲置企业报告。劳动力闲置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并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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