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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的通知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各市、区科技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涉企“免罚轻罚”清单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提升治理能力,根据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企“免罚轻罚”清单2.0版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权力清单和工作实际,梳理形成《苏州市科技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科技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25日

苏州市科技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

        违法行为: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未取得奖励前主动纠正的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10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苏州市科技局


        违法行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未取得奖励和荣誉称号前主动纠正的

        法律依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苏州市科技局


        违法行为:在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评估证明的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造成危害后果前能及时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苏州市科技局


        违法行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造成危害后果前能及时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苏州市科技局


        违法行为: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的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造成危害后果前能及时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苏州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