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202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 号)文件精神,现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5 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紧扣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目标,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全市产业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大力引进、扶持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来苏创新创业的科技领军人才,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为苏州全力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
第二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主要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优先支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的人才项目。优先支持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人才及企业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各县级市(区)的相关领军人才计划引进扶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设重大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青年领军人才等类别,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第五条 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快速抢占产业制高点的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 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至少 3 人以上。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引进后可稳定合作 3 年以上;
2. 团队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力,研究成果居国际一流水平,具有杰出的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核心成员一般应有博士学位,且有 2 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3. 团队应于近年到苏州创业或全职引进到苏州企业、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 100 万元。创新团队应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4. 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项目总投入不少于 1 亿元,且能够在未来 5 年实现产业化,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既通科技又懂市场,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来苏创业,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管理的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 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3. 于近年引进到苏州创业并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苏州科技型企业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2. 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于近年引进到苏州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引进后须全职在苏州企业工作 3 年以上,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 倍;
3. 引才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八条 青年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基础研究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技人才在苏创业或全职引进到苏州企业、在苏高校和科研机构领衔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产业链前端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科技型企业家、青年科学家。基本条件如下:
1. 青年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 35周岁,有较好的创新能力,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主要精力在苏州,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 50 万元,创业项目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2. 青年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周岁。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应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的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苏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的工作经历,具有一流研究水平和业绩,有望成为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初发布当年度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分批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
第十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人及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网上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十三条 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创业项目、社会资本引进落户的优秀人才创业项目、举荐专家举荐的项目、全国高水平创业大赛的优秀获奖项目,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立项或简化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全职高薪引进的国家级人才、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才,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立项。
第十五条 设立区域重点产业人才专项,鼓励各县级市(区)根据区域特点科学规划、错位发展,加大重点产业领域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各县级市(区)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重点先导产业领域引进的人才项目,可简化评审程序。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获得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团队规模、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地方支持等综合情况,给予 1000—50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团队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分别给予 300 万和 100 万元的安家补贴;给予引才单位 50—10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含区域重点产业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实地考察情况、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等综合情况分四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250万元、300 万元的安家补贴和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项目承担期结束通过项目验收,且技术先进、发展潜力较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3000 万元或入选市独角兽培育计划的,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项目滚动支持。立项后 5 年内入选市瞪羚计划的企业,再给予最高 100 万元项目滚动支持,并给予紧缺人才自主推荐权。
第十八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人才薪酬水平、项目投入等综合情况分两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100 万元、200 万元的安家补贴和 100 万元、2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给予引才单位 30 万元、50 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立项的青年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及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人才层次等综合情况分三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 50 万、100 万、200 万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享受拔尖型人才的乐居政策。
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的人才还可按规定享受最高 5000 万元的企业无抵押信用贷款和最高 300 万元的个人信用贷款、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政策以及医疗、子女教育服务、出入境便利等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和生活待遇。优先对立项人才项目给予创业保险、人才基金等支持。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经市人才办核准,自人才项目立项一年后,以后补助方式分批拨付。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申报单位注册地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姑苏区按市、区 3∶1 比例分担,其他区按市、区 1∶1 比例分担,县级市按市、县级市 1∶3 比例分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申报单位的补贴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承担 50%。
第二十三条 引才奖励经费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经市人才办核准,在人才项目承担期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原则上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立项的人才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人才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终止的项目视合同履行情况记入科研信用记录。相关人才经市人才办核定,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
(一)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二)人才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人才不再是创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大股东的;
(三)企业已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人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5号)同时废止。本市科技领军人才政策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