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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昆政办发〔2021〕75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高技能人才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业经昆山产业科创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高素质技能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助力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根据《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7号)、《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号)和《昆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昆政办发〔20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三级(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应技能等级)的技能劳动者。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以人才科创为引领,聚焦产业升级,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引领性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具有昆山特色的高技能人才标志性平台,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梯次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计划三年内重点支持引进培养高技能领军人才10名,企业首席技师30名,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600名,新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10家、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20家。到2023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超过13万人,每万名劳动力中高技能人才数超过1100人。

        第四条  紧扣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定期发布紧缺高技能人才目录,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引进

        第五条  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支持各类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师资,助推我市企业和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第六条  重点支持近三年内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入选者每人30万元奖励,分三年发放;对新购首套自住用房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或培养单位,给予10万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具有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境外引进的可放宽至60周岁),引进后能够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政府特殊津贴、省级技能大奖、省首席技师等省级以上荣誉和奖励;获得苏州时代工匠以及姑苏高技能领军引进人才或同类层次地市级技能类荣誉和奖励;

        2. 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或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地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

        3. 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教学业绩显著,从事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4. 地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领办人;

        5. 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实行个人自主申请与企业推荐相结合,申报评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评审采用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四章  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九条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为基础、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条  鼓励各类企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单位,按照高级工及以上人才培养量给予单位奖励。培养高级工5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人增补1万元;培养技师2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20人增补1万元;培养高级技师1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人增补1万元,补贴上限不超过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单位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培训组织者、教师绩效奖励等。对推进新职业(工种)培训、在题库开发和鉴定等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单位,每一职业(工种)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推进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年对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积分制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按上级奖金1:1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推进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面向龙头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优秀技能专家、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等领办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推进建设更加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传承推广机制。对新认定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成果奖励。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每两年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3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警告或摘牌。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单位按上级奖金1:1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推进各类人才职业资格融通发展。积极推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对贡献重大、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的方法进行申报评价。

        第五章  高技能人才激励

        第十四条  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并适应不同技能人才群体特点的多元评价体系,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面向行业协会开展高技能人才认定工作试点。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第十五条  实施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我市企业围绕关键工种、专有技术,选拔技能拔尖人才,建立首席技师制度,领衔技术团队,发挥技术攻关、技术引领、技术推广的带动作用,落实首席技师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每年评选10名企业首席技师,享受每人每月2000元的政府人才津贴,享受期为3年。首席技师应当在我市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工作岗位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和人才培养工作,同时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重点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1. 具有绝招绝技,本企业高度认可,能够带领团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2. 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3.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选手、上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选手;

        4. 其他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在行业内技术领先、成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首席技师本人纳入全市高技能人才专家库,优先推荐参加“苏州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等评选,享受相关高技能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八条  实施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制度。每年评选200名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政府人才津贴,享受期为2年。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应是我市各类企业中从事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我市就业(缴纳社保)满一年,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领域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牵头,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市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昆山技能状元大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分职业、分层次开展技能竞赛。对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个人和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各区镇、行业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对举办竞赛成果显著的区镇及行业协会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万元的活动组织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企业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服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按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财政局对各类高技能人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督查。企业、机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政策资金的,依法追求相关人员法律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申报人才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原《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昆人社技〔2012〕18号)及《关于印发<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昆人社技〔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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