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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认定范围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见附件)增补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7〕3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我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管理办法》执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设区市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3、各设区市科技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4、各设区市科技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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