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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可在11月5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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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反馈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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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局对《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12〕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1月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979号苏州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邮编215002)

        联系电话:65233149

        联系邮箱:hanwj@szkj.gov.cn

        附件:《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科技计划是苏州市政府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条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苏州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规范运行、高效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应本办法。

二、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可动态调整。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择优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按遴选立项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竞争择优、合规审核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择优给予立项和前资助支持的项目。合规审核项目是指通过合规性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的项目。

三、各方职责

        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市科技发展规划,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确定年度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并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审核、项目实施、验收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四)开展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和资金。

        (五)建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开发和运维。

        (六)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七)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一)履行立项项目的主体责任,具体承担和组织实施立项项目并完成项目,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及完成结果。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三)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

        第十二条专业服务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科技局确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机构等,主要职责有以下之一或多项:

        (一)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合规审核、专家评审、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市科技专家库。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或专业评审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管理流程

        第一节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应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广泛征集项目建议,强化项目指南论证,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定期对外发布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开展项目指南培训解读,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自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40天。

        第二节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据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求,自愿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申报的项目应明确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条件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节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并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竞争择优类项目应科学合理分组、随机选择市科技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增加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合规审核项目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定向组织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落实、对特定科技创新需要的定向项目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三条对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拟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方案,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安排立项。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发文下达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和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给予撤销立项。

        第四节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合同书开展一次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变更、实施期限延长等事项实行备案制,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实施期内向市科技局报备。实施期限最长延期一年,报备文件可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作为后续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申请终止实施。

        第五节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三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并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开展验收。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在苏本科类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负责其承担的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技局适时对项目主管部门、高校院所的验收组织工作予以检查或抽查。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组织验收。实施期到期18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给予强制终止。承担重大项目的单位在未完成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材料。市科技局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在组织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一般项目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有关明细。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可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一般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总结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各项任务的项目可通过验收并颁发验收证书。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未完成合同书约定任务,但已勤勉尽责且达到合同书约定70%以上的项目可总结结题,已勤勉尽责但未达到合同书约定70%以上的项目不通过验收。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以在结论作出后6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项目存在未实质实施、弄虚作假、法律纠纷、重大事故、违法违纪等情况的按终止实施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跟踪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项目经费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前资助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后补助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

        第三十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八条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20%。

        第三十九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各市、区承诺共同支持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后及时安排和落实。

        第四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符合《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十三条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终止实施项目的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全额收回。

        第四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监督检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六、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加大项目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完善信息公开方式,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反馈项目全过程状态和结果信息。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对评审咨询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四十八条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全过程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九条加强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进行全过程信用记录和等级评价,其结果运用到相关管理决策中。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

        第五十条对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阻挠规避接受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不予失信惩戒。对承担项目管理具体任务的有关责任主体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十三条完善市科技专家库,定期新增职业道德品德好、专业技术水平高、科技创新政策熟的专家入库,不断满足按专业技术领域随机选择专家的评审要求。强化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长期未参与评审、履职不公正客观和不负责任的专家剔除出库,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应加强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七、附则

        第五十五条引导投入类项目按照另行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12〕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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