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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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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2019-03-08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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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质增效,打造“双创”升级版,根据《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和《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苏科高发〔2016〕319号),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度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全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含筹建)自愿参加。
二、评价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评价流程
1、单位填报。本次评价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各孵化器登陆“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2018年度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评报告”),并在线提交至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审核。
2、地方审核。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对各参评单位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再提交至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所有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化幅度较大、此次补充填报的非年报数据或逻辑关系存在异常的数据和材料。
3、专家评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4、结果运用。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2019年度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资金原则上只对评价等级为A类、B类的孵化器进行奖补,重点支持A类孵化器,不支持C类和D类的孵化器。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D类的国家级孵化器,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级资格,同时取消其省级资格;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D类的省级孵化器,取消其省级资格。取消国家级或省级资格的孵化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孵化器。
四、材料填报
1、各孵化器登录系统后,据实填报“上年度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次数”等7个火炬年报统计之外的指标数据,其他定量评价指标根据2018年孵化器年报自动生成,原则上不予修改。此外就“孵化器体制机制及运营模式、信息化管理水平、运营管理团队水平、上年度众创空间和加速器建设工作、上年度开展的创业导师、创业投融资等特色工作、突出服务案例及辐射带动作用”等定性评价指标提供文字总结。
2、各孵化器将设区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生成水印的自评报告下载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后,连同本单位签字盖章的审查推荐表,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为减轻基层单位负担,不要求上报证明材料,只需备好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即可。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审核情况,在审查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后,与纸质自评报告一并提交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3、各设区市科技局收齐辖区内各参评单位自评报告后,连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审查推荐表于2019年3月8日前报送至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逾期不予受理。
五、有关要求
1、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孵化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信用承诺书,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和设区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评价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基层科技主管部门在对本辖区内的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审核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孵化器绩效评价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3、对未填报2018年火炬年报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评价为不合格;对在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评价为不合格,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科技信用记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张迪 025-83379768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唐余康 025-83232116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406房间
附件:
1、2018年度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2、审查推荐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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