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以下简称“异地搬迁”)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或认可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异地搬迁备案。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各市、县(市)、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统一报送的异地搬迁备案申请,视各地上报情况,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批异地搬迁备案工作。
三、申请办理流程
1.企业填报。申请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模块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同时,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附件2,签字、盖章、填写日期),连同附件1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至迁入地科技部门。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2.地方审核与汇总。迁入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属于整体迁移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按照《关于对办理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7号)有关要求,对迁入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核实。经核实后符合规定的,汇总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3,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3.材料报送。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提请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和企业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4.审核公告。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异地搬迁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地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材料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
3、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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