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落实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以下简称“异地搬迁”)现场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其他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异地搬迁进入我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迁入我省后的办公经营场所、企业人员、研发机构建设和实际经营情况,撰写本地区异地搬迁现场核查报告,汇总填报《异地搬迁企业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附件1),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至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已提交异地搬迁申请材料、尚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由地方科技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补充提交异地搬迁现场核查报告和《异地搬迁企业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未按要求补充材料前不予办理。
2、各地科技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对异地搬迁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核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整体迁移情形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3、各地科技部门在办理异地搬迁业务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 号)、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 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203 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异地搬迁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严禁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办理异地搬迁业务。
4、对已办理异地搬迁的企业,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提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开展针对异地搬迁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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