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节点
为进一步帮助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降本增效、恢复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及相关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昆政发〔2022〕8号)对生产性服务业扶持要求和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恢复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在昆山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对纳入市统计库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个月(3月~5月)办公用房租金不超过50%补助。对自有用房的企业,给予一季度地方经济贡献不超过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供销社、工会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已享受减免租金的企业不在本补助范围之内。
三、申报材料
相关项目申报必须提交:
1.昆山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恢复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昆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书(见附件2)。
针对具体条目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企业:
出租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出租方(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年度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银行付款水单等复印件;
出租方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二)自有用房企业:
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2022年1~3月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审核程序
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相关申报材料,报属地区镇,经区镇审核推荐,填写昆山市物流企业恢复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认定情况汇总表,并将汇总表、上报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昆山市发改委服务业科。
五、其它事项
1.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材料,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数据或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扶持资金,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扶持资金资格。
3.区镇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使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区镇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市财政直接从区镇财力中扣除。
4.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5月20日,联系人:刘炜(电话:57381122)。
附件:
1.昆山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恢复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