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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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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申报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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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苏州工业园区科创委:

        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现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属地化管理、省级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评价条件和指标、评价工作流程、填写评价信息、提交评价材料、形式审查要求等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各地评价工作机构须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参评企业信息审核和提交,省科技厅分批汇总公示、公告,本年度最后一批企业参评提交截止日期为9月28日、评价工作机构审查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2.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培育体系,积极发动辖区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参与评价,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工作相协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评尽评”。积极加强政策宣贯力度,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3.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加强对以往税务部门反馈数据存疑企业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动态检测核验企业的审验。各地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4.各地评价工作机构按照《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的工作方案》(苏科高发〔2022〕52号)要求,深入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研发“春风”专项行动,继续发掘和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认真开展专题分析与评估,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成效等情况,于11月12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周萍 唐余康

        电话:025-83232318 83232938

        附件: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8日

附件: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3〕6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要求,请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扎实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规范开展高质量评价服务工作

        1. 强化参评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加强评价工作队伍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的审验,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2. 建立常态化监督监测机制,综合运用异议复核、动态监测、抽查复核等手段,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告。

        3. 坚持“放管服”原则,认真落实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提升评价审核和公示公告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评价服务。

        4. 秉承阳光公正的工作理念,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联合惩戒机制。

        二、夯实质量,继续做好全年评价服务工作安排

        1. 加强政策宣贯力度,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 强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层分类及增值服务工作,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要求,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

        3. 确保全年评价工作按时收尾,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参评提交,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拟入库企业公示,并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全年评价服务工作、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成效等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23年2月2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申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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