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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标准及相关口径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创业扶持有关政策,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和实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社保补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就〔2023〕17号)文件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标准及相关口径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政策简述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州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标准

        创业社保补贴实行定额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低于该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1.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负责人(以实体登记注册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准)须在我市办理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年内(以成立日期为准),且在该实体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方可申请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并自申请审批通过后次月起享受。

        2.同一创业实体负责人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创业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24个月)。同一创业实体(以实体登记注册号为准)仅限同一人员申请享受。

        (三)施行时间和其他要求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实施前已享受该补贴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中断后新申请的,按新标准予以补贴,申请条件及期限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苏州市创业补贴政策经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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