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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费率核定等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2024-02-29   整改落实截止时间
2024-02-29   整改落实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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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苏人社规〔2023〕2 号)文件要求,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费率核定等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苏人社规〔2023〕2 号)第四章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

        (二)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应当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缴费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三)用人单位为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作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应当按照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际工作场所地所在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工作场所地所在单位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特别提醒:请我市各劳务派遣单位和有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及时排查本单位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于2024年2月29日前整改落实。

        二、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渠道(劳务派遣单位)

        1. 参保单位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点击右侧“相关系统”进入);

        2. 大厅首页选择“单位办事”,点击“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

        3. 选择“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点击“申报”;录入“实际用工单位信息”,点击材料列表,按要求上传材料;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实际用工单位信息操作。


        4. 若实际用工单位发生变化,选择“劳务派遣用工调转”,点击“申报”;录入“个人编号”“原用工单位编号”,点击“查询”,显示人员参保信息,录入“新用工单位编号”;点击材料列表,按要求上传材料;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派遣人员调转操作。


        (二)线下办理渠道:劳务派遣单位和有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完整填写并提交《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至对应区镇社保经办机构柜面办理申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