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危废管理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要求
1.制定单位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制定形式及时限要求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成功。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