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正面引领作用,通过树立标杆典型,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动全市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助力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决定开展第三批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工作。
一、申报对象
参加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能够模范遵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化管理要求,落实生态文明教育责任,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环保“领跑者”标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同时具备附加事项的排污单位可自愿申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
(一)基本条件
模范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化管理要求,落实生态文明教育责任。
1.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规范设置排污口,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3.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5.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6.一年内没有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7.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环保培训。涉及环境风险的,应当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规定备案。
8.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以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维护人员等为重点对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9.落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规范性管理要求。
(二)附加事项
在生产工艺技术、企业污染物源头减排、污染设施提标改造、环境管理体系优化、环保宣教活动、主动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等方面有突出的亮点,形成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典型案例。
至少选取一个方面,择优评定。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即日起至9月1日,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申报表(附件)并提交证明材料,报送至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2.材料初审。昆山生态环境局根据“严格评定,择优入选”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表上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复核认定。
3.信息核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公告等评定程序后,予以公布。
四、联系地址和电话
联系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B座906
联系人:童涛
联系电话:0512-57553503